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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8月08日 16:07      来源:广西人大网

  7月27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8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22条意见和建议。现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总体上是好的,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及时制定,很有必要。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较大,如何保护到位才是关键问题。建议要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保护的针对性、操作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及时修订出台是广大消费者期待已久,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大事,赞同这个条例。关键是条例修订出台以后要有人来落实,建议在消费者保护组织里必须明确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有人做事,有经费办事。现在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老年人消费者投诉越来越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文中出现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从头到尾都一致,不能前后不一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这几章的衔接不够,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不清晰,仲裁没有明确规定。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计量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计量作出了规范。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该条规定很好,但是“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的内容,可操作性存在一定问题,有些情况下必须有包装物才能卖出去,不捆绑销售消费者不敢买,建议修改完善。
  (二)关于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补救
  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时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了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增加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三)关于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应当要求经营者主动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四)关于预付款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作出了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第五款“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不得设定有效期限”规定很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该款又规定“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实际上如果消费者已经去预付消费,那就视为双方另有约定,这样就无法保护消费者,建议删除。
  (五)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中“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的规定再斟酌,公安机关只要求留存三年。
  (六)关于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第二节对一些重要的消费行业作出了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涉及这方面的维权所占的比率较大。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维权的条款,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订草案应尽量将服务业新业态加进来,尽可能把为消费者维权的事情考虑进去。比如:一是快递业如何规范。快递业发展迅速,现在暴露出来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二是共享单车如何规范。三是外卖业(快餐)如何规范。四是月子中心如何规范。月子中心不属于医疗服务,也不属于家政,存在不少纠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交通运输服务”及“托幼服务”方面的特别规定。
  (七)关于医疗服务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对医疗机构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该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查阅、复印……其他病例资料”的规定不对,患者的近亲属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例资料应当事先获得患者的授权和委托。
  (八)关于商品房退房情形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对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退款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九项关于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建议明确如何处理。
  (九)关于食品生产经营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中“发现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用“发现”这个词不准确,很被动。应当对质量标准有一个明确要求,要求生产者必须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的,要进行处罚。
  (十)关于美容、美发服务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规定,美容、美发、美体、保健、洗浴业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美容、美发、美体、保健、洗浴达到的效果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美容、美发、美体、保健、洗浴达到的效果标准是什么?建议明确。
  (十一)关于家政服务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对家政服务机构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中介组织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十二)关于消费争议和解
  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作出了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该条中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要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内”。
  (十三)关于法律责任
  二次审议稿第六章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中很多条款只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针对违反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一是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的“不得”的禁止性条款,应当设定相应处罚,突出可操作性。如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最低消费限额”,如果违法了此禁止性条款,应当受到什么相应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二是经营者违反条例中相关规定,应由哪些部门具体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操作。

 

 

初审:谢欣哲 二审:黄晓娴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