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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8月10日 16:5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7年7月27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共有1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5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38条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非常必要,对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对草案总的意见

 

  (一)关于规划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建设大量房屋,但没有形成新村。条例如能解决当前规划建设管理中面临的一两个问题,就是好事,让百姓明白地方建设要有规划、建房要审批,就成功了一半。但是农村的规划实施比城市难,难在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宅基地主要来源于自留地、承包地或者置换的土地,比较分散。村庄规划要做到集中连片,推进往往很困难。此外,还存在国家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几十年不变,只允许流转,不能买卖,土地性质不变,这些都是地方性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农村生活水平提高,但新建房屋布局凌乱,卫生条件差。地方政府出钱对一些位于路边的村屯进行“穿衣戴帽”,但是没有达到效果。乡村规划难度很大,虽然相关财政列入预算,党委、政府也很重视,但操作很难。应当迎难而上,坚持做下去,把乡村规划和建设搞好,抓好试点推广,加大宣传,逐步形成习惯,乡村规划和乡村卫生会逐步好转,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感。
  (二)关于增强可操作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乡镇虽有规划,但没有体现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有些执行不到位,要真正体现规划布局合理性、技术科学性、建设适合实际性,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执行方面要更加注重操作性,使条例发挥更大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纵观农村现实情况,凡有规划并按规划执行的,村容村貌村景都很好,群众都满意,反之则不堪入目。因此,制定条例就现实来看,有比没有好。但内容宜粗不宜细,规定得太细,执行不了,反而适得其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涉及面广,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要求十全十美不现实,但有比没有好,建议在审议修改时,对一些问题宜粗不宜细,对一些争议大的问题暂不作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内容太杂太多,村民可能难以理解?是否可以将条例拆分,针对村民和乡镇单独立法。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条例应考虑操作如何便利的问题,如果操作性不强,制定这一法规没有多大意义。此外,制定新的法规以后要和以前的法规进行分类管理,不能造成矛盾。

 

  二、对草案条文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草案第三条规划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规定的规划范围中提到在县域乡村规划中确定的自然村,是否全部都需要列入规划,是否有时间限定。
  (二)关于草案第五条政府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政府在规划区建设中的作用,明确规划区建设标准,使规划区对群众有吸引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发挥涉农资金的整体效应,并逐步加大对乡村保洁工作的财政补助力度。
  (三)关于草案第七条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很明确,但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比较少,是否能够履行这些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实、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干部队伍,解决基层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关于草案第八条村委会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避免条例与村民自治法相抵触,注意不能以行政管理手段代替村民自治,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第二款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助理人员”的提法是否准确,建议斟酌。
  (五)关于草案第九条宣传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村民知晓本村规划以及新建住房必须按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关于草案第十五条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已经编制规划的行政村、自然村应按本条例的规定重新修编并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七)关于草案第十九条规划许可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据了解,目前农民建设住房基本上未经审批,在规划许可审批具体操作时,不知道执行效果会怎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群众申报建房的程序,让群众建房申请能得到及时审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划管理要科学便民,特别是审批程序不能繁琐,要高效便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农村建设和土地保护的关系,目前很多农村房屋都修建在村民分到的田地里,造成耕地浪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批是否要执行终身制?
  (八)关于草案第二十四条乡村建设公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公示制度,对建设房屋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提高公开度和透明度。
  (九)关于草案第二十六条已建建筑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条例出台前,原来没有进入乡村规划的群众自建房,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如何处理?
  (十)关于草案第二十八条设计施工资质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本条规定以外的工程应当由具备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揽,在农村建三层以下住房的较多,为了更好地实施规划、确保建筑安全,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
  (十一)关于草案第三十一条工匠培训和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应明确经过培训、评定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可以承建多少层以下的房屋。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应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队的管理,以前农村大部分施工队虽然有建筑专长,但都没有资质,可以说没有管理到位,安全也缺乏保障。
  (十二)关于草案第三十二条村屯搬迁和改造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凭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条件无法完全承担搬迁工作,建议增加“自治区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纳入计划统筹安排”。
  (十三)关于草案第三十三条防灾减灾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县级人民政府”后,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并增加“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
  (十四)关于草案第四十一条公共设施建设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新农村建设要做好规划,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相对集中。
  (十五)关于草案第四十六条住宅设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设计和建设的指导,但农村每家每户都建设住宅,数量很多,规划部门是否指导得过来。
  (十六)关于草案第四十九条宅基地管理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第一款中关于村民小组有权收回原宅基地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是很重大的问题,也是当前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广西大多数农民建新房、不拆旧房,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十七)关于草案第五十条行政主体及其人员法律责任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违法批准用地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草案第五十一条违反规划许可法律责任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未取得用地审批”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意见建议

 

  (一)关于旅游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乡村旅游是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出路,我区此项工作卓有成效,在条例中,对适合发展旅游地区的民居民宅外观、风貌、构造等应减少约束性要求,应以发展经济为主,而不是片面要求统一规格。
  (二)关于对民居的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农村规划建设总体水平还比较低,跟江浙等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差距,需要制定法规来促进广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使广大村民提高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意识。建议增加对“民居”的规范要求,条例草案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规划和环境、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三)关于防止乱收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切实防止借规划和管理乱收费,条例中应作出规范。
  (四)关于验收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农村建设的房屋,应统一进行验收,并发放房产证确保居住安全。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