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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铺路进行时

自治区人大开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立法调研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8月25日 08:31      来源:广西人大网

  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7年、2010年分别进行了第一、第二次修订)颁布施行以来,对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形势日益严峻,原有《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求。因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办法》进行第三次修订,由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办法》(修订草案)已于7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一审。

  为进一步修改好《办法》(修订草案),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8月22日至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赴梧州市、贵港市,结合一审审议意见,针对《办法》(修订草案)关于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关组织、未保委职责的规定,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关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禁止行为的规定,以及校园安全、卫生、违法预防、欺凌预防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是否合理等主要内容开展立法调研。
  调研组先后在梧州市、藤县,贵港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基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如何确保《办法》具有可操作性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
  ——午托机构应当规范管理。现如今许多学校不允许在校开设早餐、课间餐等,这就催生了许多午托机构,但这些机构是否需要营业许可?是否安全?不少与会人员表示担忧,希望能够在立法中规范相关负责机构,确保孩子们的饮食和住宿安全,同时解决家长们的后顾之忧。
  ——有关部门应协助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办法》(修订草案)拟在校园违法预防中规定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治教育联动机制,并配备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不少与会人员指出,目前,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没有专门的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编制,教职工当中法律专业毕业的非常少,不具备配备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的条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助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
  ——允许法律援助机构旁听未成年人案件。有建议指出,由于未成年人案件具有保密性质,不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也会以法律援助机构不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为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旁听案件,这就不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审实施效果进行监督。为确保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建议在《办法》中明确将法律援助机构列为可旁听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庭审的单位。
  ——未成年人保护要“两条腿走路”。近段时间,校园欺凌的话题在网上层出不穷,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办法》(修订草案)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校园欺凌预防处理相关规定,得到了普遍赞同。同时有建议指出,对未成年人无限的保护就是溺爱,保护过度有可能会造成伤害,因此我们的立法要“两条腿走路”,“一条”要保护未成年人,“一条”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扩大探望权存疑。《办法》(修订草案)在探视监护方面拟规定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协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对未成年人进行探视,探视活动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较多建议指出,该规定与《婚姻法》相关规定有出入,探望权不宜扩大到没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同时,该条规定的探视监护如何进行监督、谁负责监督、具体如何操作都需要进一步规定解决,其可行性存在疑问。

  ……
  此外,调研组还到梧州市藤县社会福利院、藤州镇综治中心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以及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情况。
  三天下来,大家的笔记本已经被写得密密麻麻。调研之行结束了,但《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仍在继续。回去后,调研组将认真梳理归纳收集到的建议和意见,总结实地考察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修订草案),拟提请9月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审议,并交付表决。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于娃宪、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文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青团广西区委权益部等有关负责人员参加调研。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铺路进行时

图为23日调研组在藤县社会福利院实地考察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铺路进行时

图为23日调研组在藤州镇综治中心实地考察

 

(谢欣哲/图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