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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

未满十二岁不得坐副驾驶座位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9月22日 16:50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9月22日

  9月21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特别保护予以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和三轮车。


父母不得拒绝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

 

  《办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办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利用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或者与异性同居;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让未满8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

 

  近年来,未成年人游泳溺水、使用扶梯、乘坐家庭乘用车、独居独处等造成伤亡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办法》对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保护和公共场所保护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对无监护状态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
  《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在机动车副驾驶座位乘坐或者将其单独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办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当注意安全警示标志,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区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办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或者生活无着的,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在必要时予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明的,应当将其送至救助场所。

 

不得擅自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活动

 

  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吸烟人员出现了低龄化。《办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并注明烟草专卖、酒类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


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网上信息应进行浏览前提示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不少未成年人也成为网民。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不强,十分容易被网上不良信息伤害。
  《办法》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其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上恶意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办法》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及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媒体责任,明确规定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或者即时通信工具中不得含有宣扬暴力、淫秽、邪教、迷信、恐怖、赌博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新闻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时,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从业人员进行报道,不得直接采访受害未成年人。


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为有效解决社会关注的校园欺凌等问题,《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生救助或者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学校应当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治教育联动机制,并配备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学校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制止校园以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黄世钊/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