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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01日 17:0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北海市代表团韦一平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议案》(第1号)。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审议。民族委员会对议案办理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办理工作方案,在深入调研、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民族语言、文字是构成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个标志。贯彻落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关系各民族团结。加快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于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更好的推广使用、在机制上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意义重大。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有法可依。
  民族委员会认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立法工作是维护民族平等权益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工作的保障。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前夕制定出台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意义重大、十分必要。今年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均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委非常重视该议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制定方案并迅速开展议案办理,一是将议案内容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汇总研究;二是组成议案办理组到防城港、崇左、南宁三市四县开展议案办理调研,吸纳议案代表参加调研活动,与议案代表召开座谈会,向议案代表通报办理议案的工作方案,并就条例立法工作进行座谈交流;三是提前介入条例立法工作,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民语委就条例相关问题座谈交流,参加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并反馈修改意见。通过议案办理工作,持续推动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立法进程,促进条例制定得更加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目前,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我委已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议报告。
  民族委员会已将审议意见向议案领衔代表通报,代表对我委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初审:李珊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