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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次作修改

促进人大常委会决策科学化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08日 15:57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12月6日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2002年5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作了第三次修改,重点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保障等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新增了将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重大举措列为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等相关规定。
  12月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规定》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根据中办发10号文件关于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要求,《规定》增加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人大常委会应当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为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有关国家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严肃性,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定》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的内容,对重大事项报告人提出明确要求。

  为强化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根据中办发10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要求,将原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将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黄世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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