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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20日 11:4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7年11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黄克院长的委托,现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办理建议的基本情况


  今年,自治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针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7件,其中由我院主办2件,独办5件。从建议内容看,涉及法院建设2件,法官管理2件,执行工作2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1件。7件建议已全部按期办结并以A类建议答复代表。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郑毅代表提出关于切实加强我区法院案件执行工作的第033号建议,由我院单独办理。
  郑毅代表的建议涉及桂林广银金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两个具体案件(案件一是桂林恭城翊龙傲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广银金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件二是深圳市尚正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广银金属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案),反映受案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并三次到实地调查走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第130条之规定,向恭城县人民法院发出监督函,责令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强执行措施,尽快执结案件。同时,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整改,改进执行作风。
  案件一的涉案土地于2017年6月6日以43.0418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依法降价又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以流拍告终,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恭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2日作出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4.535万元依法对该宗工业用地进行变卖,期间因无人参与竞价变卖未成。变卖期限届满后,该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愿,申请执行人仍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鉴于上述情况,恭城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对案件二的执行问题,恭城县人民法院已对通行道路进行清理,被执行人书面承诺,按判决确认的通行条件不再阻碍通行,否则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从6月至9月期间,我院和恭城县人民法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尚正广告有限公司(下简称尚正公司),希望见面沟通案件情况未果。2017年9月9日,恭城县人民法院按尚正公司指定的联系地址和签收人第一次邮寄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被退回;经再次与尚正公司联系确认地址无误后在2017年10月18日再次邮寄通知书,该公司指定代收人于10月21日签收通知书,至此,该案已依法执行完毕。
  对于建议中涉及的切实加强广西法院案件执行、破解执行难问题,我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利用执行案件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区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完善和设置执行办案系统8类执行案件37个关键节点,做到每一个执行案件从立案、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到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案款分配和发还等程序严格按照流程推进。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制约,以监督促规范,开展终本案件专项评查通报,倒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00%合规。
  二是根据执行案款管理的特殊性,推行“一案一账户”管理模式,与八家商业银行合作积极搭建账户管理体系,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确保实现执行案款看得见、分得清、管得住。
  三是集中开展清案攻坚。今年5月至8月集中开展“百日清案”专项活动,并在全区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全力推动执行办案良性循环。
  (二)曾向阳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在部分法院试点成立金融审判庭的第041号建议,由我院主办,自治区编办协办。
  曾向阳代表的建议切合我区金融案件增长较快的态势,并对加强金融案件审判提出了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
  2014年以来,全区法院共受理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期贷、票据等方面金融案件73736件。各级法院不断加大金融案件审理工作力度,通过开辟绿色通道,进行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在执行工作中,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掀起金融执行风暴。同时,通过召开工作联席座谈会,推进审判机关与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依法保障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作用,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切实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目前,全区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金融案件基本上均是民事审判庭,对于案件比较多的法院,配有专门负责审理金额案件的法官,也有专门成立审判金融案件小组或合议庭。
  由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坚持精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机构规模,内设机构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因此,成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编办、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汇报,争取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理,强化业务指导,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切实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三)白锡标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加大对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筹备建设的第088号建议,由我院主办,自治区编办协办。
  2016年6月,国务院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贺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设立贺州市平桂区。同年9月,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积极协调自治区编办,指导贺州市中院、平桂区法院开展相关建设工作。平桂区人民法院机构建置、人员编制调剂方案,已报贺州市编办审批。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对贺州市平桂区法院“三定方案”核定工作的跟踪指导,加强与自治区编办沟通协调,帮助协调尽快落实平桂区法院“三定方案”,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合理确定平桂区法院人员配置及法官员额比例,确保新设法院工作衔接有序、正常开展。
  (四)莫莲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准许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担任合山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第098号建议,由我院单独办理。
  我院认为,代表们的建议客观反映了我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放宽司法考试学历条件和法官任职资格条件政策的精神。为落实好代表建议,今年3月3日,我院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了《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建议将合山市列入司法考试学历条件放宽地区。3月23日,我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提交了《关于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担任合山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今年4月14日来电答复称,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放宽政策到2017年年底,今年不作大的调整,等明年研究相关政策时一并考虑。我们当天即将此答复意见转告合山市人民法院并答复代表。
  (五)黄海涛代表提出关于民事案件严格执行“尊重契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第196号建议,由我院单独办理。
  代表的建议对规范司法审判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客观中肯的建议。为办理好代表建议,我院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落实司法责任制,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指引》、《案件质量问题认定及追责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力争2018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区法院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规范化体系,形成工作有标准、运行有机制、责任有分工、奖惩有依据、管理有平台的工作格局。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保障,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说法析理,以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自由裁量的透明度、公信力。
  (六)覃斌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制定我区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工作制度的第334号建议,由我院单独办理。
  当前,在我区所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依当事人申请为主,由审判机构向执行机构移送的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是: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处分民事权利等原则,法院对民事执行案件通常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上对生效案件裁判的执行由当事人主动申请。二是司法资源有限,无法对所有案件开展主动执行。三是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操作衔接不畅。法律规定、国情现状和司法实际决定了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上,法院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
  下一步,我们将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执行案件动态管理,确保应执尽执,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一是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执行案件动态管理,确保应执尽执,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二是建立立审执协调配合的机制。如在立案环节,立案庭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主动开启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部门主动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并且尽可能查找和控制财产。在案件宣判时,对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主动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时是否同意由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三是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推行网上立案、邮寄立案,减少当事人窗口排队立案的时间损耗;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建设,引入律师、法律工作者现场轮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书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强化司法公开。
  (七)刘胜友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党外干部培养使用的第396号建议,由我院单独办理。
  我院及时下发通知,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没有配备党外干部的基层法院要求说明原因,提出加强党外干部使用和培养要求。并且加强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系,报告我区法院系统党外干部配备和使用的情况,争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支持。同时,要求各中、基层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报告,争取当地党委支持,指导基层法院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主动与当地党委组织部沟通,按照政策条件从法院内部或其他部门做好党外人士的培养、选拔考察、推荐工作,在基层法院班子中配备党外领导干部。二是把培养、选拔、使用党外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把思想素质摆在首位,加强个人修养锻炼,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在法院内部把符合条件党外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三是建立和完善党外后备干部培养机制。有目的的选录优秀党外后备干部,注意发现和培养人才,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年青的党外优秀法官进行重点培养,制定培养计划,采取多途径选用党外干部。结合换届、机构职能调整、领导班子配备等工作,积极选拔培养一批优秀党外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二、办理建议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常态长效,落实“三项机制”,切实把建议办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一是落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我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将办理好代表委员建议,作为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作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关切和期待的基本途径,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联络人员职责、做好代表委员建议的办理、联络沟通及答复等一系列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每年全国及自治区“两会”闭幕后,我们都及时对代表委员建议进行全面汇总梳理,根据建议内容制定分办方案,明确牵头院领导、责任部门,落实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并在全区法院院长会议上对大会建议进行集中交办。今年,我院将15个代表团148名代表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所提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归纳为审判执行、司法改革、服务大局、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综合管理、司法宣传和法治教育、代表联络等方面54个具体问题,并形成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建议分类汇总表》,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检查、整改落实。
  此外,结合建议提案的办理,认真研究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中所关注的问题,以此作为切入点做好联络工作。注重做好办理过程中与代表委员的沟通释法工作,准确把握意图,使办理工作具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实现良性互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今,我院共办理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38件,提案29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答复率100%。
  二是落实“一对一”结对联络工作机制。我们始终坚持将联络工作落实在平时,代表委员意见征求在平时,将“一对一”结对联络工作作为增进人民法院与代表委员之间相互了解与信任的重要途径。全区三级法院均建立了与全国、市和区县所有代表委员“一对一”结对联络制度,确保每名代表委员都有法院专人负责联络。每年上下半年分别组织两次集中结对联络,通过走访、致电、座谈、寄送函件和简报等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沟通。对关注法院工作的代表委员,及时安排院级领导重点联络,加大沟通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今年1月黄克院长亲自带队,先后走访了82名驻桂全国人大代表,报告法院工作情况。2月和8月,院领导两次分赴广西14个地市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通报今年全区法院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是落实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工作机制。我院积极与自治区人大、政协等部门沟通,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观摩庭审、听证执行,直观体验司法活动,感受法院文化,使代表委员更多地了解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近距离感受司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今年2月24日,我院邀请了驻邕的全国和自治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旁听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庭审,增进了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健全工作制度,切实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今年自治区十二届六次会议上,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根据代表的建议,我院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积极完善各项措施、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切实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序推进,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坚持“三定三审”制。我院总结几年来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做法,对每一件建议均实行定目标、定进度、定责任(“三定”制度);对答复实行“三审”制,即由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答复稿的初审,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承办部门经初审,向联络室报结后,由联络室对答复稿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则发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复核通过后呈院分管领导审签。审签后由院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答复代表并报自治区人大选联工委联络处。通过严格推行“三定三审”制度,确保我院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坚持月报制度,严格“三个期限”。在办理过程中,对每件建议均建立台账,由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对交办、时限、审核等方面进行跟踪,并定期通报办理进度。我们坚持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进展报联络室,联络室汇总后,10日发通报送院领导和机关各部门。我们严格把握“三个期限”,即承办部门接到交办建议提案后,一个月内提交初步办理意见,确定初稿;2个月内集中汇报、通报;三个月内全部办结;三个月内办结不了的,要书面说明原因报院领导。
  三是强化跟踪督办制度。在继续坚持把办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工作的同时,加大跟踪督办力度,自交办之日起满三个月没有答复意见报到联络室的,由联络室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通报,通报满一周仍未办结的,由主管院领导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实行“督促谈话”,三个月内不能办结又无正当理由的实行个案通报批评。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对本院机关、部门、人员及各中院的年度绩效考评,作为对单位和个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议及时顺利办结。
  (三)加强沟通,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实效
  我院始终坚持“办理、沟通两手抓”的要求,既确保建议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又确保沟通到位,争取代表的理解与支持,努力实现“提”、“办”双方良好沟通、良性互动。对于今年承办的建议,我们提前介入,主动掌握,迅速办理。通过电话、发函、调研等便捷方式,加强与代表的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代表反馈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努力提高建议办理工作代表满意度。
  (四)注重实效,做好代表建议吸纳转化,加强和改进工作
  我们坚持把接受代表监督,优质高效办理好代表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实事求是地吸纳代表建议,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积极回应代表关切,比如在推动全区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家事与少年审判改革和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提升法院队伍素质等方面,积极采纳代表建议,有力推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和改革发展各项事业发展。
  我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人大代表的期盼还有差距,如对有协办单位的建议,沟通不够,耗时较长;对一些多次反映的建议办理答复不到位等。对此,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也恳切希望人大代表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动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水平,切实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转化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为广西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初审:李珊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