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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西消保条例下个月起实施,条例明确——

商家维修时偷换零件要被罚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27日 09:35      来源:《南国早报》2017年12月27日

  加工、修理有规定,偷换零件要处罚;消费投诉7个工作日内要处理,不能久拖不决……12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实施新闻发布会,重新修订后的条例将于明年元旦正式施行(更多详细报道见本报12月2日A5版报道),明确有关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家里有羊毛、羊绒、皮革等有特殊清洗要求的制品,消费者一般选择送专业洗染店进行清洗。为保障消费者送洗商品的卫生状况,条例规定,洗染业经营者对酒店、餐厅、医院的洗涤品应当进行分类清洗,不得与其他普通被服混洗。对违反分类清洗规定的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手机、家电坏了要送修,但不少消费者在维修过程中常遇到以次充好、偷梁换柱、乱收费的情况。目前,修理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条例规定,经营者在加工、修理过程中不得偷换加工、修理的商品或者商品的原材料、零配件,不得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不得虚列加工、修理项目或者虚报更换的零配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使用的零配件和材料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同时,针对经营者的上述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针对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得不到处理的情况,修订后的消保条例明确了申诉渠道,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和消委会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要求答复;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同时,针对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久拖不决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应作出书面答复,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经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

 

(郭燕群/文)

 

 

初审:李珊 二审:朱欢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