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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出炉 有望终结“天价鱼”乱象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26日 11:46      来源:广西人大网

  近年来,媒体上曝光的青岛“天价虾”、桂林“天价鱼”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区修订地方性法规保障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知情权。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25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消保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新版《消保条例》对买车、买房、装修、预付卡、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在保障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知情权方面,提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附带性收费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明示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销售附带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但是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另行收费而发生争议的情况较多。针对这类纠纷,《消保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捆绑物等不得计入净含量、价格误导要担责


  针对一些经营者将包装、捆绑物等计入净含量变相短斤少两,以及长期以“清仓价”“最后一天跳楼价”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保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以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餐饮价格要明示,下单之前要确认


  媒体上爆出的“天价虾”“天价鱼”等事件是典型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针对餐饮消费价格纠纷现象,《消保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的单价、数量和规格。对消费者选定的商品以及价款应当预先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同时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

 

(韦 宇/文)

 

 

初审:韦宇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