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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招规范预付款消费方式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26日 11:26      来源:广西人大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付款消费成为了时下流行的消费方式,这为我们的购物提供了便利,也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是,消费者买卡充值上千甚至上万进商家户头后,出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下降、退卡退款难、商家关门走人等现象时有发生,因预付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没有收款发票,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明确责任,随便搬迁跑路……这些都成为了造成预付款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预付款消费方式成为了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近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预付款消费问题出了六个大招。

  新开张经营的经营者可否马上发放预付消费卡?

  一些商店刚刚开张就张罗着消费者充值消费,不久后就关门跑路。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

  经营者发放预付消费卡是否需要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提供的单张预付卡的金额怎样合理封顶?

  条例规定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同时,预付卡金额超过上述法定最高限额的,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预付款使用期限届满钱没用完怎么办?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设定有效期限。双方约定的预付款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怎么办?

  条例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何处理?

  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此外针对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然,以上规定中的预付凭证,不包括限于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凭证。相信条例实施后,我们的消费市场将更加规范,预付款消费方式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便利。

 

(谢欣哲/图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