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 >文章页

民族委员会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1月31日 22:44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1月。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民族方面的专门机构。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议案,审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中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款,并提出意见;

  2.研究、草拟和审议有关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指导、协助自治县制定自治法规,审议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4.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民族方面有关的议案和法规草案;

  5.对有关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工作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

  6.联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门,听取工作汇报;

  7.加强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民族工作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加强同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民族工作机构的联系;

  8.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主任委员

  雷 震
  副主任委员

  廖昌军(壮族)  葛春啟(壮族)  赵桂兰(女,壮族)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班 宁(壮族)  覃 娟(女,毛南族)  谢 斌(瑶族)

 

 

编辑:朱欢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