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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委员会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1月31日 22:52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1988年1月,自治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提出办理意见结果报告;办理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书面答复意见。
  2、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和质询者的意见,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参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4、草拟或者组织草拟有关地方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说明;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5、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以及上一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处理,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工作,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6、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对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7、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8、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
  9、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10、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国家法律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或参与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法律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委员会来桂进行立法调研或者执法检查。
  11、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报告。
  12、承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主任委员

  范世祥
  副主任委员

  吴 云  李拥军(壮族)  郝凯广
  委员
  刘 进  吴 东  陆善勇(壮族)

 

 

编辑:韦宇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