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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1月31日 23:02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1月。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农业与农村方面的专门机构。其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3、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拟订和组织起草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议案草案。
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4、组织或者参加与农业和农村工作有关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5、审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中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6、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7、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8、加强与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与各设区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交流、沟通信息。
9、完成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主任委员
朱学庆
副主任委员
黄世喆 莫 富(壮族)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华生 孙 健 陆文科
编辑:谢欣哲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