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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3月30日 09:34      来源:广西人大网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为我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有望实现全区电信信号全覆盖、信号不掉线

 

  我区是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是我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截至2017年底,我区还有农村贫困人口246万人,他们主要生活在山区和边远地区,那里的电信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影响了通信信号。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帮助和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同时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不断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加大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农林场和有居民海岛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要求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村屯、农林场职工聚居地电信信号全覆盖。该规定在全国已进行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立法的十几个省份中,实属创新之举。
  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陆泉良告诉记者,要做到“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村屯、农林场职工聚居地电信信号全覆盖”,投入将十分巨大。令人欣慰的是,自治区电信、移动、联通以及铁塔公司负责人积极表态支持,指出电信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理所当然应为改善“老、少、边、山、穷”地区电信信号覆盖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相信经过共同努力,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我区将实现电信信号全覆盖、信号不掉线。

 

消除城乡“蜘蛛网”

 

  在城郊、城中村和乡镇地区,通信杆塔林立、通信线路如同蜘蛛网乱拉乱扯的现象经常见到,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不便,也严重影响了城乡整洁美观。
  为了避免这些现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而使电信设施与供水、供电、供气一样,取得实实在在“公共基础设施”地位,以后的实践操作中,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电信设施预留空间位置。

  同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基站站址等设施,应当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不仅如此,条例还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电信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资源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

(谢欣哲/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韦宇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