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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获通过

对有重要贡献人员奖励和报酬不低于70% 建立免责容错机制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7月30日 14:57      来源:《广西日报》

  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鼓励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勇于创新,将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保障以科技人员为主的各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能够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是解决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重点,也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条例》将大幅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提出对未规定或者未约定转化收益分配的职务科技成果,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低于70%的比例。同时,《条例》打破了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保障对科研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收益,并明确奖励报酬支付期限。
  此外,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消除“后顾之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措施。
  《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除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同时,《条例》着眼于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许丹婷/文)

 

 

初审:韦宇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