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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副站名出让所得应专款专用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7月31日 09:55      来源:《法制日报》 2018年7月31日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近日提请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保留设置副站名的规定,并对副站名冠名权出让所得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副站名的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出让所得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


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四至八年

 

  规划是公共交通发展的第一步。
  2012年,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要求,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增加公共交通优先车道。
  重庆地形环境特殊,设置公交站专用车道既要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又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合法行驶的权利。此外,从利用道路资源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允许其他大型载客汽车通行也有现实需要。
  对此,草案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规定方向上,除公共汽车和二十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草案还对公共汽车的运营管理予以规定。
  重庆公交运营企业情况复杂,不同区域、企业车辆情况和运营条件差别较大,特许经营期限太短不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利益,太长则不利于正常市场竞争。
  针对这一现象,草案明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期限为四至八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经营企业的客运车辆状况、客运车辆行驶里程等因素具体确定,用以减少和防止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随意裁量的情况。


  车内音视频不得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

 

  公共汽车客运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运营服务和运营安全如何保障?
  草案从完善设施设备标准、提高驾驶员从业条件等方面,加强了运营服务和运营安全管理。
  对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草案专门作出规定,要求驾驶员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草案还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运坚持优质服务的原则,明确不得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
  在保障运营安全方面,草案规定,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并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草案还规定了禁止危害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安全行为,并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交通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日内处理回复举报投诉

 

  除了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本身的运营安全措施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也是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重要环节。
  对此,草案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要求。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此外,草案还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草案还作出了处罚规定,要求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晓锋/文)

 

 

初审:韦宇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