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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拟出台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列入目录清单一律不得收取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7月31日 09:47      来源:《法制日报》 2018年7月31日

  互联网、电视促销商品价格含糊不清,机场、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商品服务价格虚高,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规范等,这些令群众头疼的价格问题,在安徽省都将得到立法解决。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行政机关的行为规则以及价格监督检查执法程序、执法方式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相对封闭区域要公布商品服务价格

 

  机场、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问题、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不履行价格义务问题等,一直是消费者价格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存在困难。
  对此,草案规定,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方式。至于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则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
  若未在醒目位置标示商品的相关内容或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为助力实体经济降本减负,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实施了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年直接减轻企业负担50多亿元。今后,不只是涉企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将实行目录清单制度。
  草案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行为规则,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
  草案还列举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如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等,均予以禁止。


对价格欺诈垄断可联合惩戒

 

  价格行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国计民生。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草案完善了价格监督检查执法程序,创新了执法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联合惩戒。价格主管部门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呈上升趋势、季节性周期性价格或收费行为发生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提醒告诫。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并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范天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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