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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保护传统村落 让“乡愁”有乡可寻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8月01日 09:24      来源:广西人大网

  7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这也是广西首部保护传统村落的单行条例,条例着力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传统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

 

  每一座传统村落都是一部承载厚重历史的典籍,记录着先辈的智慧创造与文化记忆,传承着独具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格的乡土文化。恭城于隋末大业十四年(公元618年)置县,至今已有1400年历史,截至2017年底,恭城有16个中国传统村落、25个自治区传统村落。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农村居民改善居住环境有着迫切的需求,拆旧建新和建新弃旧成为一种趋势,造成一些很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被损毁,传统村落保护状况令人担忧。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对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与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协调、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保护发展规划进行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鼓励村民按照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传统民居内生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传统特色产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相关活动。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村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传承的关系。

 

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纳入自治区层面立法

 

  王跃飞副主任说,条例体现了恭城瑶族自治县县委、政府正确贯彻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和县域的发展,是落实自治区年中工作会议和县域经济发展会议精神的具体成果。对县、特别是自治县,要保护它的特色,传统村落保护是一个重要标志,条例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希望尽快实施好。
  赵跃宇委员建议,不仅要在恭城保护传统村落,而且要以恭城为例,保护广西的传统村落。建议在保护内容上,不仅是房子,还要保护民居中的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应聘请建筑规划专家、美学家等有关专家对传统民居进行研究,将村落民居中民族文化的元素、特色保护下来。
  李彦平、赵桂兰、潘永建等多名委员建议,类似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应上升到自治区层面来推进立法。潘永建委员表示,传统村落不仅存在于一个县、一个市,自治区一级立法,覆盖面更广泛,更具针对性,同时也节约立法成本。
 

(肖 晴/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