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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正式施行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8月02日 09:56      来源:《广西日报》2018年08月02日

  7月31日,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西民族语文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保障、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政府机关带头使用“双语”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得到广泛重视,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的重要保障。为此,《条例》规定了4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加强“双语”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二是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务领域的使用,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有关机关、单位的印章、牌匾、政务网站、政报以及重大活动中的使用;三是规定少数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四是规定对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鼓励措施,包括对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给予职位倾斜,对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给予条件放宽等。
  为彰显壮族语言文字平等和广西壮民族文化特色,体现壮族自治区特色,《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并明确此举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加强“双语”人才培养


  当前,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传承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有部分少数民族语言已经处于濒危状态。《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具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元素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场馆建设和旅游开发等;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库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研究工作。
  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校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条例》规定: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纳入基础教育,开展学前及中小学阶段的双语教育;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学科和课程。同时规定了对“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纳入公共服务


  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为切实保障各民族群众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权益,使其充分享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出版工作;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司法行政、邮政、通信、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双语”服务。


用语用字规范化写入法律


  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社会用字管理,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为此,《条例》规定了几条措施:一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面的职责;二是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网络、文艺演出、公共服务等领域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三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
  《条例》还对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干涉他人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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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自古以来形成了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共存的格局,据2016年统计,全区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189万人,占我区总人口的39.24%。除回族外,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其中壮、苗、侗、彝等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共5章32条,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8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广西实际,既借鉴了内蒙古、新疆、云南等省区立法经验,又体现了新时代发展的要求,对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原则、政府职责、双语教育学习、社会应用、研究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龚文颖/文)

 

 

初审:韦宇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