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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制度创新让人大监督形成“闭环”效应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9月07日 10:38      来源:《昆明日报》2018年9月6日

  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广泛、最频繁、最直接的权力之一。如何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提升监督实效?

  从专题询问的常态化到首次针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10件惠民实事”推进落实情况展开专项工作评议,再到《监督法》实施后首次针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启动质询,市人大代表约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常委会对8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步开展集体约谈……

  从问粮、问医到问空气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总结经验,磨砺监督利剑,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监督举措和制度,为开展人大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保证监督的“刚性”本色和“铁腕”气质。

 

顶层设计

为人大监督提供全要素全流程范本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顺应新形势,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对监察委的监督列入监督重点,作出“督促监察机关严格执行《监察法》,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等具体规定,积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大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提供全要素、全流程的范本。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督的实质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证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介绍,《意见》出台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监督公开的原则,将重点从进一步加强对党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依法行政、严格监察、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任人员的监督等七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督,全方位弥补人大工作中的短板。

  “《意见》出台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任的人员戴上官帽后也并非万事大吉。”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中结合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任人员的监督列入监督重点,作出“健全选任人员任后监督机制,对人大选任人员不依法履职尽责、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进行撤职,并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根据管理权限,同步实施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等具体规定,从制度层面推动人大监督对事与对人的有机统一,有效提高了监督刚性。

 

“闭环”效应

让监督监在点子上督在关键处

 

  监督要切实发挥效用,就不能仅仅浮于表面,必须务实管用。

  记者留意到,《意见》找准监督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细化监督工作内容、改进监督工作方式、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规范监督工作程序,使人大监督工作从选题、调研到常委会会议审议,再到审议意见办理,环环相扣,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工作链”。

  《意见》提出要改进监督方式,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五种刚性监督方式的运用进行了细化完善。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以上专项工作评议,组织2次以上专题询问,促进专题询问常态化、规范化,更提出了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要实行表决制度、推动质询结果运用等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增强监督实效,强调发挥代表作用,推动代表“走进部门”常态化,试行开展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能力、推动形成监督合力、鼓励监督实践创新、依法促进监督公开……每一项举措都将实实在在地提升监督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提出了试点抓好对开发园区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深化对跨区域重大项目和突出问题的联动监督,探索建立监督议题向全社会征集制度等具体要求。

   不难看出,市人大常委会正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使人大监督工作监在点子上、督在关键处,形成人大监督的“闭环”效应。

 

《撤职办法》

被省级以上点名批评将“丢官帽”

 

  在不久前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约见约谈会的最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特别强调:年底将集中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评议,通过“期末考试”检验政府治理工作成绩单,“如果不及格,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撤职”。

  不可否认,监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结果的应用。这位负责人此番话的依据就是今年4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不依法履职尽责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进行撤职的办法》(以下简称《撤职办法》)的出台,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事实上,多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而《撤职办法》的适时制定出台,对加大对“为官不为”干部的处理力度,切实破除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问题,进一步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的作用将不可小觑。

  《撤职办法》虽只有十九条,但其中对不依法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进行撤职的八种情形都作出了界定——今后,不论谁,不论身居何职,只要在执行市委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及监督处理意见不力;在完成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支撑性指标任务以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措施不扎实,未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落实群众合理诉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或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在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不予答复;故意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干扰、阻挠监督;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员打击报复,以及其他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作风不实等原因,贻误工作,被省级以上点名批评的,都将被“摘掉官帽”。

 

严格程序

8种途径可洞察不依法履职尽责行为

 

  《撤职办法》还作出规定,今后,将可通过8种途径反映、发现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不依法履职尽责的行为。

  这些途径主要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窗口的评价意见反映的问题;其他途径发现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但提出撤职案绝非儿戏,将遵循严格的程序,行使集体权力,让惩戒有章可循。《撤职办法》作出规定,撤职案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方可提出对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撤职案。主任会议根据调查、视察、专题询问、质询、专项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结果,对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提出撤职案或限期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在整改期限内工作有明显改善的,不再提出撤职案;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提出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后,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依据《撤职办法》,在人大常委会对撤职案及其他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将向市委专题汇报。撤职案的过程和结果,也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让人大的监督更透明。

  可以预见,在人大监督的护航下,昆明经济社会必将更加平稳健康前行。

 

(杜仲莹/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