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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审,拟规定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9月30日 08:23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9月29日

  食品安全问题作为“舌尖”上的民生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9月28日上午,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将于9月30日上午分组进行审议。


  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据自治区法制办主任雷震介绍,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目标,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环节有效监管,《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草案)》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追溯体系中的义务也作出明确规定。


  经营小食杂店向乡镇和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备案


  小食杂店广泛存在于城乡各个角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小食杂店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也小,但数量众多,是食品安全重大隐患之一。
  《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小食杂店经营者应当持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小食杂店备案证明文件。小食杂店备案的受理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自制泡酒


  散装白酒是指用粮食酿造或者食用酒精勾兑,不进行包装而直接销售的白酒,多为小酒坊生产,其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但基于我区乡村群众尤其是各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习惯,禁止销售散装白酒不符合我区实际。
  为了切实规范散装白酒经营管理,保障群众的饮食安全,《条例(草案)》对销售的散装白酒质量、销售场所、盛装白酒的容器标识、购销台账的建立作出明确规定。鉴于自制泡酒的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区内外每年都会发生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伤的事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自制泡酒。


  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难点。《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教育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条例(草案)》还对从事“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经营者作出相应的制度要求。


  对食用农产品产出销售全过程予以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地环境监测结果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并根据生产环境治理情况调整生产结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农业生产环境、农用灌溉水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大户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合格证明。
  《条例(草案)》还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包装,但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必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且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应当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明示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食用农产品,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涂畅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