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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9月29日 19:01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莫  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玉林市代表团黎强等11名代表向大会提出“关于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号)。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我委高度重视该议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书面征求了自治区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组成调研组赴玉林市、贵港市、桂林市及其部分县区开展调研,议案领衔代表和个别附议代表受邀参加了调研活动。调研中,调研组听取了当地相关情况介绍,与基层干部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点的中药材种植户和经营者,并与提出议案的代表多次沟通。征求意见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林业厅等单位提出了与代表议案不同的意见,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相关规定,没有必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材保护条例》。我委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并于2018年9月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中医药大健康产业被列入我国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是我国和世界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急需重点发展的产业。广西正在从打造创新平台、找准对接方向、助推科研体制改革三大路径齐头并进,全力打造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国际创新合作圈。加强中药材种植、加工、仓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市场秩序,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才能促进全区中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广西被誉为中国的“天然药库”和“中药材之乡”,现知中药材基源品种4064种,排名全国第二,是橘红、八角、天冬、茴香、沙姜等特色道地药材的主产地。我国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管理中药材的法律,没有一家中药材种子种苗示范企业,相关标准缺乏,中药材在经营上属于“三不管”地带,又少有人做质量管理,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生产和流通、保护亟待规范。为加强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材保护条例。目前,广东省等省已经制定中药材保护相关条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我区药用植物资源丰富,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中药材种植面积较大,中药材加工也具有一定基础。但当前,我区面临着部分野生中药材资源日渐枯竭、道地中药材质量参差不齐、中药材品种保护乏力、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衔接弱、中药材原料价格波动大、中药材科研力量不强等问题和困难。加强我区中药材保护立法,有利于保护中药材品种资源和开发利用,有利于加强中药材管理,有利于我区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考虑到:一是新制定的并于去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中药材质量监测、采集和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乡村医生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中药材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出了要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三是国务院2016年2月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印发《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印发《<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广西实施方案》,对中药材保护和发展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政策措施,因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一是在对已列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修改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立法经验,并依据上位法和结合广西实际,对中药材保护和发展作出具体规定,推动解决议案提出的我区中药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将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政策措施,切实加强中药材品种资源保护,加强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等方面管理,促进我区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述审议意见已向议案领衔代表通报,代表对我委办理意见表示满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初审:涂畅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