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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为城市绿化筑起法治屏障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10日 10:58      来源:广西人大网

  柳州作为山水工业城市,长期以来致力于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从“绿满龙城建设”到“百万人种百万棵树活动”,再到2016年启动的花园城市2.0版建设,柳州市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为巩固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推进城市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8年3月29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细化和补充了现有的国家、自治区层面的法律法规空白,推进柳州绿化事业迈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

 

抓重点指标 推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柳州市的战略目标,但随着原柳江县撤县设区,2017年柳州市的建成区绿地率降为33%,人均绿地面积降为11平方米,达不到《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提出的考核性指标要求。为促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条例规定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的相关指标提出强制性要求,并明确规定新区公园、道路绿地布局原则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标准。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考核标准设置,采用“不低于”的表述,既适用于柳州市现阶段“创城”工作,也为今后城市绿化工作留足了发展空间。

 

树立重要原则 改善城市绿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

 

  柳州城市绿地区域发展并不平衡。柳东新区、城中区、鱼峰区的公园绿地面积相对较大,柳江区、柳南区、北部生态新区以及各城区工业园区公园绿地面积相对较少,特别是柳江区人均绿地面积不足6平方米。同时,各城区区域内存在不均衡情况,如城中区公园绿地主要集中在河东片区,城中半岛相对较少;鱼峰区公园绿地主要集中在龙潭、都乐及周边区域,其他区域相对薄弱。为加快各类公园绿地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园绿地及道路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要求新区绿地布局坚持“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二千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以推动绿地率的稳步提升和绿地的均衡布局。

 

明确职责和程序 着力解决绿化工作管理不规范问题

 

  柳州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着多头建设和管理不够规范问题,制约了城市绿地面积和质量的提高,主要体现在:非财政投资或房开绿化项目规划和建设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绿化工程施工没有跟踪管理和监督,档次和质量得不到保障;竣工时无绿化验收手续;竣工后无监督机制,导致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情况十分普遍。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理顺城市绿化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基础上,对林业、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进行了规定。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科目的前提下,条例规定了绿化方案审查、施工监督和检查、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竣工备案,同时规定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和进行规划核实时,园林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参与审查并提出意见,确保在源头审查、事中跟踪监管、竣工后监督备案,形成完整的管理流程,有效规范开发商绿化工程建设行为。

 

强化责任义务 依法打击挤占和毁坏绿地现象

 

  当前,大量绿地让位于道路改造、步行街、城市BRT快速公交、轻轨、下穿通道等城市开发建设而未能及时补偿,绿地被占用和毁坏现象时有发生,破坏绿地的案件因件小、量多、定性难等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处置。条例通过明确各类绿地的养护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义务,细化和规范了临时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管理,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督、巡查、管理责任。条例针对柳州在市辖区内的城市管理领域已经实行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有关行政许可权实际已交由市行政审批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际已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这一现状,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行政审批及处罚实施主体。同时,条例针对违反本条例所规定的绿化义务性要求和损害城市绿化以及园林绿化设施行为进行处罚,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明确了相应的法规责任。

 

突出地方立法元素 增强条例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条例立足柳州地理风貌和发展实际情况,突出柳州地方元素,走特色立法之路。一是保护石山。柳州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市区四周群山环抱,城内石山孤峰突兀随处可见,成为城市一道绿色的屏障。但由于开山采石、过度砍伐等原因,部分山体景观受到严重破坏。条例设置对石山进行绿化和修复治理条款, 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规划区内确定受保护石山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受保护的石山,应当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开山取石。对保护石山范围内破损的石山山体应当实行恢复治理。二是治理裸露地面。裸露地面是柳州加快城市整体建设时,同步呈现的城市管理的一个顽疾,既污染环境又影响城市形象。绿化是行之有效治理裸露地面的办法,条例对城市建成区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用地和其他情形产生裸露地面的提出建设单位和责任人治理要求,强化了裸露地面的治理工作。三是发展立体绿化。柳州城市平面绿化空间日趋紧张,发展立体绿化是未来城市建设的方向,但是基于多种因素,当前立体绿化工作整体推进缓慢。条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立体绿化的建筑情形,鼓励和支持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和场所实施立体绿化,并要求市政府制定实施立体绿化的具体办法,推动立体绿化工作实质性开展。


(柳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梁洪亮/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