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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沿海沙滩

禁止驾车和携犬进入滨海沙滩及海滩浴场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16日 17:14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0月9日

  北海市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沿海沙滩。9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批准北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建筑后退线,以及沿海沙滩的分类保护、保护利用总体要求、禁止事项、禁止行为等予以规范,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沿海沙滩实行分类保护制度


  沿海沙滩是北海市发展向海经济及旅游业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北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沿海沙滩被无序地开发与利用,违法采砂现象十分突出,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开始出现,沿海沙滩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条例》为此作出了建筑后退线和分类保护问题的规定。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北海的实际发展需要,《条例》规定沿海沙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沙滩实行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沿海沙滩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三类区域。北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明确保护类别、保护范围、保护界线、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并组织设立保护标识或者界桩。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应当在《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沿海沙滩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后退线。建筑后退线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建筑后退线范围内,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港口项目以及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娱乐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 
  此外,为加强对沿海沙滩保护的宣传,让市民树立沿海沙滩保护意识,结合6月8日国际海洋日的时间,《条例》设立沿海沙滩保护日的条款,确定每年6月8日为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日,助推公众参与沿海沙滩保护的行动。


  规定10项禁止事项7项禁止行为


  根据目前北海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条例》对沿海沙滩保护规定了10项禁止事项、7项禁止行为,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禁止在沿海沙滩上实施下列行为: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擅自开采海砂;擅自占用沙滩;违法新建排污口;毁坏沿海沙滩防护设施、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倾倒、堆放、丢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擅自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使用高压水枪、电子射枪等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毒、炸等方法捕捞海产品;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沿海沙滩保护标识或者界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除禁止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外,在滨海旅游沙滩和海滩浴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摆卖、兜售物品;烹饪、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焚烧垃圾;擅自驾驶车辆驶入;携犬进入(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限制);带离海砂。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涂畅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