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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29日 11:44      来源:广西人大网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9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次“打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15件,有8件涉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因有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予以修改。
  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后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并明确违反这些行为的处罚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明令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将处以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7件修改的法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肖 晴/文)

 

 

初审:李珊 二审:谢欣哲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