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立法动态 >文章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补强我区食品监管短板 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29日 11:49      来源:广西人大网

  食品安全问题作为“舌尖”上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备受关注。为积极应对当前食品安全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保障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补强我区在食品监管方面的短板,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条例草案补强我区食品监管短板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极大的提升了我区食品安全治理保障水平,有效促进了《食品安全法》在我区的贯彻执行。但仍然存在着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覆盖面不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晰等问题。
  为解决存在问题,条例草案立足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总结经验,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广东、上海、福建、贵州等省区市地方立法的经验,围绕当前食品安全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分章设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在补强食品监管的短板方面,出现不少亮点。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一致认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条例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非常必要。


加快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制度,建立职业化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专兼结合的职业检查员队伍”。加快推进食品职业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是《“健康广西2030”规划纲要》和《广西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要求。目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以职业化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专兼结合、一专多能的检查员队伍。但是,市县级的职业检查员队伍的建立尚未启动,自治区的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仍需大力加强。 
  对此,潘育伟委员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在于执法。目前监管力量不足、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要根据这些实际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陈金国委员建议,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应当预防在前、重在防治。


补上对小食杂店的监管漏洞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区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小食杂店经营者应当持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小食杂店备案证明文件。小食杂店备案的受理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小食杂店的经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小食杂店广泛存在于城乡各个角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它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小副食品店、小卖部、小便利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小食杂店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也小,但数量众多,是食品安全重大隐患之一,但《食品安全法》和我区制定的《“三小”管理条例》均未对小食杂店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草案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监管“漏洞”。


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自制泡酒


  散装白酒是指用粮食酿造或者食用酒精勾兑,不进行包装而直接销售的白酒,多为小酒坊生产,其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但基于我区乡村群众尤其是各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习惯,禁止销售不符合我区实际。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销售的散装白酒质量、销售场所、盛装白酒的容器标识、购销台账的建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鉴于自制泡酒的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区内外每年都会发生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伤的事件,所以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自制泡酒。


明确学校等特殊主体监管


  学校、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机关食堂等特殊集中供餐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一直是热点、难点问题。《食品安全法》仅规定该类特殊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未有具体的细化措施,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这些问题又涉及教育、住建、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监管部门,存在相互职责分工不明晰、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的情况。对此,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具体监管责任,以切实解决特殊集中用餐主体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此外,考虑到学校周边大多是小型餐饮店和流动摊贩,经营面积小,设施比较简单,基本没有防尘、防蝇、消毒机等设施设备,生熟食品、原材料乱扔乱倒,餐饮环境卫生较差,食品安全无法保证。邓砚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学校附近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的内容。


打破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真空


  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难点。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又涉及教育、住建、消防、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监管部门,相互职责分工不明晰的情况突出,导致了各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形成了“谁都不管”的监管真空。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教育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同时对从事“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经营者作出相应的制度要求,以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追溯体系的建设关键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目标,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环节有效监管,条例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自治区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追溯体系中的义务等也作出明确规定。
  审议时,李凯委员提出,种养、流通等各环节要透明、互相联系,不能各管各的,建议每一样食品的种养、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都建立透明档案。


加大违法成本 营造法不可违的氛围


  潘永健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的处罚力度过轻,规定的罚款额度最低两百、最高五万,自由裁量权过大,违法成本过低,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罚则的上限确定本条例的罚款额度,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韩元利、韦以明委员建议,将处罚条款归类,通过分项列举的方式进一步细化,增强针对性。
  严丽萍、莫小峰、伍国辉等多名委员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实行重罚,加大违法成本,营造法不可违的氛围。
  沈德海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研究,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使食品监管机构和人员有火眼金睛,能够准确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从生产到运输再到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食品安全管控尤其是生产地源头管控是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一关,现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较少,从业人员技能以及技术手段都跟不上,如何加强技能培训、加强基础工作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伍国辉委员表示。
 

(肖 晴/文)

 

 

初审:李珊 二审:谢欣哲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