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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1月30日 08:1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叶乐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9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静华任组长,成员包括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人员。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文化厅等8个有关单位实施“一法一条例”的情况汇报,深入到河池、梧州、玉林等3个设区的市及所属7个县(市、区)实地检查,召开汇报会、座谈会听取政府、相关部门、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汇报,深入县乡村实地查看非遗项目保护情况,听取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意见建议,随机抽查部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非遗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传承活动开展等。执法检查中,突出把检查非遗保护主体的主导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坚持依法保护、非遗保护是否遵循文化传承规律等作为重点,并注重通过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营造非遗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委托其他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一法一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11月9日,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稿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自2011年非遗法和2017年广西非遗条例施行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责任,加大非遗保护力度,“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取得良好成效。
  (一)工作机构和配套法规逐步建立。建立以自治区政府为主导,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文化厅等8个厅局级单位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本级和12个设区的市设立了非遗保护中心,自治区本级设立1个非遗研究中心。全区12个设区的市设立了非遗科或文化遗产科、2个设区的市设立了文物科。自治区本级先后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工作方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河池市出台了本行政区域非遗保护条例,南宁市、河池市、北海市制定了关于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林市制定了传统艺术保护条例,防城港市出台了京族文化保护条例,梧州市拟出台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部分设区的市、自治县出台了民族文化村寨、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二)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健全。“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后,自治区本级及多数设区的市陆续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逐年加大经费投入,非遗保护工作经费逐步得到保障。2003年起,自治区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自治区本级的非遗保护经费由2010年的300万元增加到2018年的1000万元,累计投入超过8000万元。2011年以来,广西争取到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1.3亿元,用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及抢救性记录、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三)非遗保护展示宣传力度持续加大。一是以“壮族三月三”、春节等传统节日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博物馆日”等大型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和非遗展示展演、展览等活动。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非遗进校园、进课堂活动。三是加强区内外文化交流,讲好广西故事。四是以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民族文化展演活动。五是利用广西非遗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非遗期刊开展宣传。通过展示宣传,提高了广大民众对非遗的认知和保护自觉,非遗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
  (四)资源普查和名录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不断完善普查工作,建立广西非遗保护数据库,形成四级非遗项目名录体系(见附表1)。2011年以来,先后开展第四、五、六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由221项增加到618项,总数排全国第5位。截止2018年10月,广西共有50个子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1个项目(壮族霜降节)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由2010年的119人增加到555人,49人被认定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加大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经费资助,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3000元增加至2018年的每人每年4500元。
  (五)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有序推进。先后设立7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试验区”2016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中越边境非遗富民惠民示范带广西段沿线示范点达到44个。开展了“壮族文化(崇左)生态保护区”创建工作。成立广西振兴传统工艺研究中心,确定广西传统工艺工作站广西民族大学站等6个工作站为第一批广西传统工艺工作站。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目录的66个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非遗保护工作平台由2010年的10个增加到2017年的224个,2018年已投入资金296万元,力争保护工作平台总数达到300个。积极推进“非遗+扶贫”工作,将非遗精准扶贫工作列入“科技文化扶贫行动”专项绩效指标,帮助贫困地区建设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示范户,促进了依托传统工艺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
  (六)非遗科研工作富有成效。投入专项经费组织开展非遗保护研究,出版《广西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丛书》(共37本)《美丽广西多彩非遗——广西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图典、《守护与传承——广西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书籍。举办了以“非遗保护”为主题的中国—东盟文化论坛等一系列论坛、研讨会,创办了《广西非遗》刊物。先后组织开展并完成国家级非遗项目桂剧、壮剧、彩调、壮族三声部民歌、壮族歌圩等9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目前正开展侗族大歌、邕剧、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等7个项目的7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组织开展并完成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广西文场两个国家级项目数字化试点工作。
  二、实施“一法一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实施“一法一条例”取得显著工作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
  (一)非遗保护工作主体的主导责任意识有待增强。广西非遗条例规定,非遗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遗保护、保存工作协调机制。当前,部分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履行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主导责任意识还不强,有的虽然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过于笼统,没有具体保护、保存工作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部分地区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城市开发、乡村建设与保护文化生态环境的关系,致使承载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全区各级虽然都建立了由发改、财政、文化、旅游、教育、民宗等部门组成的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但部分设区的市、县(市、区)两年才开一次会,没有形成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
  (二)普法宣传还不到位。“一法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非遗保护的意识。当前,各级政府履行普及宣传“一法一条例”的责任意识还不强,普法宣传多是结合节庆活动开展,面不宽不广,没有形成常态化和法制化,通过非遗进校园、进社区发挥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功能体现不明显。随机询问普通民众和政府工作人员,半数以上不知道有“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甚至非遗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部分相关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政府和民众,普遍还缺乏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非遗保护传承没有脱离“抢救”状态,离文化觉醒、文化自觉有很大差距。
  (三)重大项目挖掘整合不够。非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行政区域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我区是唯一一个沿海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境内世居民族多,非遗项目资源存量丰富,但是囿于部门和上下之间信息不够畅通,协同挖掘、整合、包装不够,能够列入国家级保护的非遗项目与资源总量相比不匹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数量和质量均落后于资源类似的兄弟单位。已颁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1372项,我区仅入选50项,居全国非遗获批总量的下位圈;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3068名,我区仅有49人入选,所占比例较低(见附表2)。目前,我区有8个非遗项目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储备库,已经安排了5个项目,还剩3个项目(靖西壮族织锦技艺保护传承展示中心、桂林渔鼓传承展示中心、广西戏剧院壮剧保护利用设施)尚未安排资金,这三个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中央资金的争取。目前国家正在开展2019年中央资金申报工作,但我区没有很成熟的非遗保护储备项目,后劲不足。在推进“非遗+旅游”和传统工艺振兴方面,全区打造有突出影响力和发展前景的项目也不够。
  (四)部分非遗项目评审不够科学规范。我区非遗资源丰富,门类众多,民族性、差异性很强。各级虽然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规定,成立了非遗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了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条件,但仍存在评审类别区分不细、标准不够具体、专业性规范性不强的问题。如玉林市非遗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是2006年设立的,评审专家多是文化旅游方面的,单一且多年未调整补充。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非遗项目评审门槛低、不具代表性,一些项目和传承人评审认定后得不到一致认可,有的甚至导致矛盾利益冲突。此外,有些非遗项目分布广泛、传承人群众多,但传承人及其经费补助是跟随项目申报地评定的,其他非项目实施地同样传承人无法得到申报与补助,直接影响了传承保护积极性。如刘三姐歌谣申报地为宜州,传承人也在宜州产生,其他地方的刘三姐歌谣传承人就无法申报。瑶族史诗《密洛陀》申报地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传承人在都安产生,大化和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密洛陀》传承人就无法申报。
  (五)人员队伍素质亟待提高。广西非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遗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遗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我区14个设区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中,只有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设置了独立的非遗科,其他设区的市基本上设置的都是文化遗产科或其他科室,人少事多的矛盾比较突出。设区的市、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不少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直接从艺术团体转制过来,工作人员文化水平尤其是专业技能十分欠缺。实地检查部分设区的市、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资料建档储存很不规范,存在损毁、散失现象。查看历年颁发给传承人的牌匾和证书,从自治区到设区的市、县(市、区),制作的牌匾和证书大小、样式没有统一标准。
  (六)保护、保存经费不足,投入分散。“一法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我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近些年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总体水平还是较低,与资源类似并同处西部的一些省区相比还有差距,而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有618个,代表性传承人555人,生态保护区7个,不能较好地满足保护工作的开展。全区有3个设区的市、53个县(市、区)没有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只能根据保护工作需要临时申请经费(见附表3)。在已有非遗保护经费上,存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各切一块,未能很好统筹使用的情况,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三、加强“一法一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
  我区非遗资源丰富,抢救、保护任务繁重,传承、发展大有可为。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总体要求,着眼把我区建设成为文化强区的目标,加强“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非遗保护工作。
  (一)增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推进非遗保护工作。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传承民族精神的现实需要出发,增强繁荣发展我区多民族璀璨文明成果的自觉,树立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信,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滋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成为对外民族文化展示的窗口和品牌。一是健全落实政府主导、文化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特别是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抓好非遗保护工作的规划统筹。二是切实把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政府在制定搬迁、复建规划时,应首先考虑非遗保护规划,使其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居核心地位。传统村落是大量非遗聚集、传承的载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要以建设乡村文化生态空间为重点,改善居住、生存和传承环境,留下原住民,留住传承的本体。三是探索通过绩效考评等机制,对各级保护工作进行科学评估,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推动各级政府在保护工作的必需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四是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普及非遗保护知识,促进非遗传播,增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
  (二)树立“两个符合”理念,实现非遗保护分级分类增量提质。选取、申报非遗项目,应逐步树立“两个符合”理念,即: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物质文化生活的愿望和需求。按照“两个符合”理念,健全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和评审规范,科学规范评审工作,根据不同非遗项目的生存状态和传承状态,区分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遗代表性项目,记录、整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实行抢救性的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特别是对有丰富文化内涵、有较高产业价值,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壮大旅游业、文化产业的非遗项目,要突出加大培育力度,在保护中创新,在创新中保护,打造“遍行天下、心仪广西”的非遗文化产品系列,做大做强富有我区特色优势的文化旅游品牌。
  (三)突出问题导向,挖掘形成重大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推广运用国家级“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试验区”申报经验,围绕重大非遗保护项目申报,健全非遗保护成员单位专项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加强对重点非遗保护项目的深度挖掘和策划包装,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使重点非遗项目的珍贵实物、场所、原材料等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得以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当前,特别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从维护国家民族团结和政治安全的高度,加强边境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充分挖掘边境地区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推进中越边境非遗惠民富民示范带建设工作,推动民族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和传承利用。
  (四)重视队伍培训,厚植传承后劲,加强非遗保护能力建设。一是不断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专门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着重抓好非遗普查、建立非遗档案和资料库、建立健全非遗代表性名录、开展非遗展示与宣传、发挥非遗的优势和作用等内容的培训。二是借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力量,组织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定期集中开展非遗展演展示活动,扩大非遗传播渠道,提高非遗影响力,促进非遗传承和发展。三是将热心非遗保护工作的文化学者、民间组织人员吸收进非遗保护队伍,鼓励他们走进市井、走向田野尽可能多地保存、抢救、记录传统文化遗存,并纳入学术研究殿堂,把学术智慧转化为实践成果。四是深入实施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工程,持续推动戏曲、书法、民族民间艺术、民族体育等进校园、进社区,促进文化育人工作,促进传承后继有人。
  (五)多渠道筹措非遗保护资金,努力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是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遵照“一法一条例”的规定,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二是优化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着力抓好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的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文化传承基地建设、传统工艺振兴项目和青少年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工程等。统筹使用好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现有非遗保护资金,合并关联项目,防止各自为政。利用好现有的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优先提供作为非遗项目传承展示工作平台。三是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非遗保护事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非遗保护资金投入方式。
  以上报告,请审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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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林小玉 二审:谢欣哲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