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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删除“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的规定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04日 08:51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1月30日

  11月26日,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二次审议稿删除了“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等规定。
  一次审议稿规定“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有关部门提出,由于自制泡酒种类繁多,原料、配方情况十分复杂,自制泡酒质量安全难以保证,每年都会发生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伤的事件,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一定威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应当禁止经营。但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专家顾问以及基层一些部门和群众提出,自制泡酒在我区广泛存在,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制作和饮用自制泡酒已成为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习俗和日常生活习惯,草案禁止经营的规定不符合我区实际也难以做到。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按照当前对普通酒类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严格管理,可以达到保障自制泡酒食品安全的目的,应充分考虑我区区情和群众生活需要,不宜一律禁止经营自制泡酒。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的规定。
  据介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专家顾问以及有关部门意见,二次审议稿在关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措施的规定中,增加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记录处置结果并保存记录信息的规定,以确保处置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在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时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规定中,补充受委托企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在食品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要求,以明确委托、受托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增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内容,以遏制和打击“会销”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增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以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内容,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中增加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的条文,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就上述增加内容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林小玉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