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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06日 11:00      来源:广西人大网

  本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在财税、融资、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力度,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也指出我区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针对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了以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对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法律学习宣传和监督检查。我区和全国各地一样,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高度重合。今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去年修订、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强化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等职责。我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部重要法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增强责任感,增进法治意识;要强化法律实施,逐条对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切实纠正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行为,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措施的协调和促进合力。我区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政府的促进工作涉及面广,《中小企业促进法》原则性、政策性强,需要高层次协调推进才能确保《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我区的市、县级政府,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通过高层次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法律实施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加强政策措施的协调性,协调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促进工作合力,解决有关部门政策措施相对孤立、项目和资金安排分散等问题。
  三、持续加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力度,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的要求,以及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的精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应当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加强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建设。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研究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问题,研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的举措。
  四、加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入园生产经营,实现集群式发展,同时持续完善县域工业园区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六和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推动各类创新服务机构建立和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要进一步指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广泛开展管理咨询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健全经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要重点培养一批中小企业,促进转型升级,发挥示范作用。
  五、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以更实的举措降低中小企业要素成本,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规定动作”,持续完善我区的“自选动作”,打好降成本“组合拳”,让中小企业轻装上阵、加快发展。与之相适应,市、县级政府都应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的要求,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加大力度建设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县级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强化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县一级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机制。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一和第六十条的要求,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及时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确定的“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消除“政策落实不均等”现象,同时继续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初审:林小玉 二审:谢欣哲 主审: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