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市县人大 >文章页

贺州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鼓励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14日 08:15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2月11日

  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贺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近年来,随着贺州市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城市管理的“老大难”。
  贺州市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停车泊位的供给速度跟不上车辆增长速度。截至今年3月,贺州市市区汽车保有量达12.38万辆,市区停车泊位3.91万个,市区停车泊位整体需求缺口8万多个;停车泊位利用率不均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夜间车位宽松、白天紧张,而周边居住小区白天车位宽松、夜间紧张,导致停车泊位供给与需求在时间上不匹配;车辆停放不规范,随意停放现象比较普遍;管理服务不够规范,停车泊位编号、信息公示、收费管理等有不少需要明确的地方,加剧了停车难。
  为适度满足市民停车需求,缓解停车资源供给不充分的矛盾,《条例》从4个方面对停车泊位的供给进行了规范:
  ——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由于停车场建设投资大,全由政府出资难度很大,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为此,《条例》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加大停车场土地供应。停车场的供给,离不开土地使用的支持,《条例》明确了如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条例》规定: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技术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此外,为缓解停车场供给不足,《条例》还规定,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统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一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有效增加停车位供给量,缓解停车难。《条例》规定,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居住区内共有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停车位;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规范了停车场的特定用途。《条例》严格限制停车场专用用途,明确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凡违反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从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错时提供停车服务。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错时提供停车服务。
  《条例》还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基本要求,通过价格杠杆,综合治理随意停放、超时停车等问题。《条例》明确,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此外,《条例》秉持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规定建设单位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时,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利,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新能源车辆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保障规定。

 

(黄世钊/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李珊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