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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意见(一)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14日 08:17      来源:广西人大网

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11月27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中充分肯定了这个报告,认为自2011年非遗法和2017年广西非遗条例施行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责任,不断加大非遗保护力度,“一法一条例”实施取得较好成效。同时,与会人员也指出了我区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并提出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总体要求,着眼把我区建设成为民族文化强区的目标,加强“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非遗保护工作。
  一、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推进非遗保护工作。广西非遗条例规定,非遗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遗保护、保存工作协调机制。当前,部分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履行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主导责任意识不强,非遗保护、保存工作规划措施不具体。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不经常,没有形成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部分地区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城市开发、乡村建设与保护文化生态环境的关系。要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传承民族精神的现实需要出发,增强繁荣发展我区多民族璀璨文明成果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一是健全落实政府主导、文化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二是切实把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抓好非遗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三是探索通过绩效考评等机制,对各级非遗保护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强化非遗保护工作主体的主导责任。四是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普及非遗保护知识,促进非遗传播,增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
  二、围绕非遗抢救、保护、传承、发展等环节,理清思路、抓住重点、创造亮点。非遗法和广西非遗条例对申报、评审非遗代表性项目,设立了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条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非遗资源门类众多,民族性、差异性很强,各级在评审中仍存在类别区分不细、标准不够具体、专业性规范性不强的问题。部分非遗项目评审门槛低、不具代表性,一些项目和传承人评审认定后得不到一致认可,有的甚至导致矛盾利益冲突。为此,应进一步细化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规范,科学规范评审工作。选取、申报非遗项目,应逐步树立“两个符合”理念,即: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物质文化生活的愿望和需求。按照“两个符合”理念,根据不同非遗项目的生存状态和传承状态,区分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遗代表性项目,记录、整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实行抢救性的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特别是对有长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要重点加强扶持,打造民族文化品牌,推动非遗成果的转化利用。
  三、深挖整合形成重大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非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行政区域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我区是唯一一个沿海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境内世居民族多,非遗项目资源存量丰富,但是囿于部门和上下之间信息不够畅通,协同挖掘、整合、包装不够,能够列入国家级保护的非遗项目与资源总量相比不匹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数量和质量均落后于资源类似的兄弟单位。要推广运用国家级“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试验区”申报经验,围绕重大非遗保护项目申报,健全非遗保护成员单位专项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加强对重点非遗保护项目的深度挖掘和策划包装,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使重点非遗项目的珍贵实物、场所、原材料等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得以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当前,特别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从维护国家民族团结和政治安全的高度,加强边境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充分挖掘边境地区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推进中越边境非遗惠民富民示范带建设工作,推动民族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和传承利用。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升非遗保护能力。广西非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遗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遗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当前,设区的市、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不少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直接从艺术团体转制过来,工作人员文化水平尤其是专业技能十分欠缺。实地检查部分设区的市、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资料建档储存很不规范,存在损毁、散失现象。要针对当前非遗保护人才队伍薄弱的实际,加大培养力度。一是不断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专门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非遗传承和保护的专业化队伍,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结合起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甄别、评审,为基层提出保护、传承的技术方案,提升非遗保护水平。二是借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力量,组织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定期集中开展非遗展演展示活动,扩大非遗传播渠道,提高非遗影响力,促进非遗传承和发展。三是将热心非遗保护工作的文化学者、民间组织人员吸收进非遗保护队伍,鼓励他们走进市井、走向田野尽可能多地保存、抢救、记录传统文化遗存,并纳入学术研究殿堂,把学术智慧转化为实践成果。四是深入实施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工程,持续推动戏曲、书法、民族民间艺术、民族体育等进校园、进社区,促进文化育人工作,促进传承后继有人。
  五、多渠道筹措非遗保护资金,努力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法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我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近些年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总体水平还是较低,与资源类似并同处西部的一些省区相比还有差距。全区有3个设区的市、53个县(市、区)没有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只能根据保护工作需要临时申请经费。在已有非遗保护经费上,存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各切一块,未能很好统筹使用的情况。要加大非遗保护的经费保障,提高有限资金使用效益。一是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遵照“一法一条例”的规定,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二是优化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着力抓好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文化传承基地建设、传统工艺振兴项目和青少年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工程等。统筹使用好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现有非遗保护资金,合并关联项目,防止各自为政。利用好现有的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优先提供作为非遗项目传承展示工作平台。三是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非遗保护事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非遗保护资金投入方式。

 

 

初审:林小玉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