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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不同观点进行碰撞

开讲座卖保健品,要不要禁止?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18日 17:46      来源:《南国早报》2018年12月18日

  12月1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对立法中大众普遍关注、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立法听证。食品添加剂使用、外卖送餐、保健品销售问题等几大焦点引发热议。

 

  热议点 1

  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要一一记录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保鲜、增色等目的,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还较为普遍。食品添加剂过量摄入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有没有必要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格规范,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成为这次立法听证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听证会中,来自餐饮企业、餐饮协会的陈述代表、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等,普遍赞成立法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质检科的负责人梁斌斌认为,为了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必须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便于追溯。

  现场也有观点提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食用农产品经营户等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要求他们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实行很难,不具可操作性。

 

  热议点 2

  患有传染病,该不该禁止从事送餐服务

 

  随着外卖等餐饮配送服务发展迅速,送餐员的健康问题也引起关注。目前,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等六类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患有上述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只是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外卖送餐人员并不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立法部门提出,如果草案提出较上位法更为严格的要求,是否可行?是否有必要限制患有该类疾病的人员从事送餐服务?

  听证陈述人普遍认为,立法禁止让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送餐服务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参与听证的一家食品企业代表说:“外卖的送餐包装并不是完全密封的,送餐员若患有传染疾病,有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对公众食品安全有一定影响,有必要对送餐员的疾病健康问题加以规范管理。”但也有观点提出,现在的送餐员流动性大,现实中可能难以监管。

 

  热议点 3

  禁止会销保健食品有无必要

 

  时下,以会议、免费体验等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非常普遍,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纠纷和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难点。为此,这次立法听证,“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有无必要也成为热议的焦点。

  “不少传销组织也打着保健食品的概念在宣传,老人受骗后根本找不到售卖方,维权不易。”听证会上,绝大部分观点都认为,禁止会销保健食品的规定很有必要。

  来自质量管理和评审行业的专家林文辉则提出,监管的重点应该是虚假宣传保健品功能,而非对销售方式作出过度规定。他认为,“许可经营场所”难以满足企业不断开辟销售渠道的要求,不具可操作性。梁斌斌也提出,保健食品本身无过,对于虚假宣传的应该重罚,但不让进行现场销售,有失偏颇,这样一来,必定会影响到定位不是实体销售渠道的企业。

 

  热议点 4

  建立统一追溯平台是否可行

 

  为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推动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环节有效监管,这次立法考虑是否建立自治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要求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向平台报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在立法听证中,支持的一方认为,建立自治区统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有助于提升区域内信息收集,同时便于打击非法行为,给执法者提供依据。

  也有观点持不同意见,认为一方面,大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集团化管理的企业,很多已经建立自己的追溯体系,要求他们再向追溯平台报送信息,会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受制于当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文化水平和技术装备等各方面因素影响,要求他们向追溯平台报送电子凭证很难做到。

  当天的听证会,还对是否有必要禁止经营自制泡酒,设置食用农产品销售准入制度是否合理、可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郭燕群/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林小玉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