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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意见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20日 16:1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11月26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共有10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了24条意见和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原则,通过全程监管,对一些潜在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有助于对问题食品进行有效追溯。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人原则。三是预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四是透明公开原则。建议一是加大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二是完善对监管部门失职渎职问责机制,对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三是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媒体客观公正进行报道,不断提高监管活力效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公众主动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审以后对草案做了比较大的修改,由原来的95条压缩到了88条,修改得比较好、比较成熟,吸纳了大家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第一条立法依据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条例的上位法不止有食品安全法,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议把这两个法律法规增加为条例的上位法依据。
  (二)关于第十条、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上述条文中的“同级人民政府”,使表述更简洁明白。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第十条增加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内容。
  (三)关于第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定义范围过窄,建议修改为“以废弃材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很全面,禁止生产经营的情形有13种。建议一是将该条第一款中“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修改为“除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是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即“(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是将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调整为第六项,修改为“(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四)关于第二十一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要求生产经营者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销毁,但染色是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工艺,并不等于销毁,建议修改。该条中还规定“禁止修改保质期或者调换包装再次进行销售”,对不修改保质期不调换包装的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能够销售,应当有明确规定。 
  (五)关于第四十二条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修改成“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和登记备案凭证、经营品种相关信息”,既要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证,也要审查登记备案凭证、经营品种信息等相关信息。
  (六)关于第五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业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规定应更加严格,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并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修改为“并有检验人员的签名”,必须要求本人签名。
  (七)关于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食品追溯条款。
  (八)关于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该条中的责任约谈修改为问责或者其他的处理方式。
  (九)关于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该条中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应当加强对托幼机构、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关于第六十七条违反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本条中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和“(一)……(二)……(三)……(四)……”,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前四种情形之一的……”,使表述更简洁明白。
  (十一)关于第八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本条中所列举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有其他……”,使表述更全面、严谨。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问题,建议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食品安全事故从重从严处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出台后,监督要到位,要根据条例进行全面检查,以预防为主,使食品安全更有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予以重视,加强监管,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

 

 

初审:陈玲玲 二审:林小玉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