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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3月15日 16:33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14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有2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39条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以及电梯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职责、轿厢安全使用、应急救援、既有住宅电梯加装与改造、法律责任等方面。现将主要意见汇总如下:


  一、关于草案总的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电梯安全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强化电梯安全服务,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台条例非常必要,适应发展需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电梯量大,用得多问题多,需要加强管理。今后对容易出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立法。立法后要抓落实,开展执法检查,做好后续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当涵盖各类电梯以及各种场所,并明确对电梯制造企业的要求,从源头抓起。有关提示应提出明确要求,建议电梯要求使用语音提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草案第二章关于“设计、制造”的内容,因为草案没有对设计、制造做出相应规定,广西也没有设计、制造能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安装电梯审批要求,是否符合安装电梯条件需要审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出合非常有必要,实践中大部分县里是没有电梯维修点的,百色市只有三家维修点,草案规定很多县级政府的责任,实际中县级政府管理起来非常困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六章“监督管理”中增加电梯安全、自救方面的宣传教育内容,特别是对中小学学生的宣传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要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做具体规定,建议增加电梯强制报废期限。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动扶梯出现问题特别多,无论扶梯还是电梯,都应有语音提示,应强制要求语音提示。
  有列席的同志认为,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上门维护,没有及时处理电梯故障的电梯维护公司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列席的同志提出,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运行费用管理有规定,我们条例也有必要制定。建议对特殊、重要场合电梯保养维修作区分规定。


  二、关于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鼓励投保
  草案第六条规定,鼓励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商业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委员建议,对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要求投保商业安全责任保险。
  (二)关于电梯备用电源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罗列了很多公共场所,仍无法穷尽,如博物馆、美术馆等,建议在表述上力求精炼,通过共性特征予以概况。此外,机关、政务中心、市民中心、社保机构等也应当被列入。
  (三)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很有必要,该条规定加装电梯可以提取公积金,外省也有一些探索,区内各地做法不一,建议自治区统一出台指导性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旧房加装电梯应当经管理部门技术论证,符合加装条件审批通过后才能加装。使用管理单位职责要更加明确,处罚也应更严厉。
  (四)关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草案第十八条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做出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修改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增加一项,规定私有房屋住宅加装简易电梯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
  (五)关于装设通信设施
  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信号覆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及时”不好操作,维护不及时的现象很多,影响群众生活,建议做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电梯轿厢安全使用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电梯轿厢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在电梯轿厢内部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在电梯轿厢内加装电子显示屏的,应当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改造或者修理要求施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矛盾,第二款规定不得安装,第三款又说加装怎么做。目前电梯轿厢四面都是广告牌,经常出现电梯事故,如广告牌倒下来或者触电等,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取缔小区内电梯轿厢广告投放。
  (七)关于乘用电梯禁止行为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二)在电梯内吸烟、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三)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四)强行开启轿厢门、层门;(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安全监测装置、应急处置设备、设施;(六)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的乘客禁止行为,应该设置对应的法律责任,乘客在电梯里危害电梯安全时,应当处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对乘坐电梯规定得非常全面、周到,甚至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也作出要求,建议増加相应法律责任规定,提高其约束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宠物狗经常出入电梯,给不养狗的群众造成了困扰,但是禁止宠物狗出入电梯也不合理,希望加强调研,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比如,给宠物狗戴狗套等,满足各方对电梯使用的合理需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很有针对性,但执行力不够,建议増设法律责任;同时在该条中增加便溺和禁止宠物狗乘坐电梯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动扶梯与电梯是否同样适用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明确。还有部分群众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造成安全隐患,建议增加相关禁止性规定。
  有列席的同志建议增加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故障排除与救援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畅通,保证有效应答并做好记录。接到故障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时间设区市城区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故障救援设区市城区要求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一个小时是否时间太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求维护保养人员在三十分钟或者一个小时赶到,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
  (九)关于信息化监测
  草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电梯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对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安全监测,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的措施很好,但“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的表述,力度仍显不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电梯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过于分散,应在自治区统一建立监测平台,便于管理。
  (十)关于应急救援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接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公共平台,将每部电梯纳入其中,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提高应急救援效果。草案还应当对物业公司反映迟缓的问题做出规定。
  (十一)关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十三条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电梯运行安全责任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对逾期未改正的才予以处罚,太宽松了,尤其是对电梯运行期间不在岗的处罚,应再严格些。
  (十二)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太笼统,建议细化,对应前面条文对监管部门逐项规定罚则。

 

 

初审:林小玉 二审:李珊 主审: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