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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制定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拟规定
将旅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3月29日 17:5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9年03月29日

  3月28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议举行分组会议于3月29日上午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对铁路安全责任、铁路线路安全、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等予以规范,并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铁路沿线政府不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要受约谈,并将旅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纳入铁路系统失信记录。
  条例草案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以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行为纳入铁路系统失信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干扰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闸门、上下列车;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强占他人席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方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食用可能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黄世钊/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