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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小宪法”怎么修

听听几位全国人大代表怎么说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3月27日 08:50      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3月26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也因此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小宪法”之称。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部法律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许多内容都亟待完善。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收到的491件议案中,有10多件都是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


适用率不高未保法被指太“软”

 

  有数据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该法的比例极低且逐年下降,每年平均适用率不足15%,加之在具体操作上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因此这部法律被称为是一部“软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长期从事少年司法审判工作,22年来,她审理了4000多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软”深有感触。
  陈海仪认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操作性不足,很多条文都规定得很原则。她以共同保护原则为例,“现在具体是由哪个部门对共同保护原则中的保护事项负责,法律并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界定,尤其是制度与制度之间,保护与保护之间,各个相关单位谁牵头、谁负责、谁监督、谁落实、谁问责,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就会造成要么谁都想去拿这个权力,要么谁都不愿插手的情况”。
  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由于保护不力等原因,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侵害成为“灯下黑”,无法监督无从处理,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不断见诸报端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牵动各方神经,引发极大的社会关切。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骞芳莉建议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应细化完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制度,同时加大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保护和教育双管齐下。
  骞芳莉建议建立并完善监护监督制度,明确监护监督的主体、监督手段、权限范围以及介入家庭内部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同时,研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关的可行性,与法院共同行使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权,由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关承担公职监护人的责任,对家庭监护起到辅助作用,对存在监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咨询服务、心理辅导或物质帮助,协助其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调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合时宜内容的议案。议案指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德治与法治,应当互相结合、补充、相得益彰,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因此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监护人不得将12岁以下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的规定,增加“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工作忙、离婚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的内容,从法律上督促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落实。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亟待立法解决

 

  随着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上网设备快速普及,互联网已成为当前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工具、沟通桥梁和娱乐平台,对其学习和生活的影响不断增强。但与此同时,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不可避免地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风险与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自控能力不足,极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李杏玲是广东梅县东山中学的一位教师。在这位连任两届的代表看来,治理和规范网络世界、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侵害的问题已到了急需解决的阶段,而很多问题的解决最终都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现在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说法,‘如果想毁掉一个孩子,就给他一部智能手机’。这个说法其实不无一定的道理。未成年人的自制力还比较差,受不良网络信息影响会更深。按照我们学校的要求,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要求学生不能带手机。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老师们在没收学生手机的时候既想管又不敢管,造成管理上的尴尬。”李杏玲认为,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时候,必须加强对网络进行治理。一方面,应在立法上明确对教学类App进行规范筛查,拦截不良信息。另一方面,则要注意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做到线下线上相结合、行业治理与群众举报相结合,一旦违规就应该处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担负起监管职责。
  陈海仪则建议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明确,究竟应该由谁来主要负责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法律必须要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内容、手段、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陈海仪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必须要确立一个有效的、能落地的、有操作性的规则,对网络隐私问题、如何规管网络青少年行为的限度问题包括上网时间、内容、价值取向引导和监管问题等,都要有所涉及。“这些内容不落实的话,不管是对于未成年上网的权益保障,还是对于家长监管、学校管理,就会都没有了制度的抓手,也没有了监督问责的具体指向,导致网络空间中青少年保护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


建议增设信息与网络安全内容

 

  在如今信息时代这个大环境下,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体育、娱乐等与信息网络接轨,带给家长乃至社会便捷的同时,该如何去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呢?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也特别关注到了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问题。
  为了解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现状,方燕专门组成调研团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调研活动。“调研显示,大量未成年人痴迷网络游戏、迷恋网络社交,而互联网又存在网络陷阱多、不良信息频出现、技术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安全的立法层次低、范围窄,不能让未成年人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修订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着重引入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内容显得愈加刻不容缓。”方燕说。
  在调研的基础上,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方燕领衔提出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信息与网络安全内容的修法议案。议案中具体提出了四方面建议:首先是多主体联动促进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是一个单一组织或者机构所能做到的事情,它需要立法机构制定法律、需要执法机构落实执行法律、需要教育家长和孩子去了解法律法规、同时需要科技公司提供更多有益的内容和技术,来促进整个网络和技术生态的进步。其次,政府应细化并完善分级制度。可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条文,鼓励作品分级。再次,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计划中提出信息与通信权的概念,让网络安全有具体的权利支撑。最后,修法应与现已出台或拟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条例相接轨。
  “总之,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信息与网络安全应是‘举全社会之力’协调推进的长期性系统工程,并非只立足于单薄的条例解决当下暴露出的‘冰山一角’。”方燕说。

 

(朱宁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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