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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立法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明确职责防止职能部门踢皮球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4月30日 16:11      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4月30日

  遇到纠纷从何下手,怎么解决?

  长期以来,纠纷解决困扰着许多当事人,也是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
  在湖北省武汉市,纠纷解决即将从难题变成多选题,从找谁解决到最终解决,都能找到最优解。
  近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按程序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明确工作职责

 

  社区医院返聘的退休医生送药到居民家时,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向社区、街道卫生院讨说法,要工伤赔偿。
  事发后,街道综治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协调,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街道卫生院组成处置小组,并邀请法官前来释法。最终社区、街道卫生院与家属达成和解。
  这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运用“3+1+N”工作模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
  《条例》全面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多种纠纷化解途径的有机衔接。同时,市、区应当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为了防止相关职能部门互相“踢皮球”,《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组织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设综合调解室,吸纳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医疗卫生等有关单位协助调解。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依法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条例》积极引导鼓励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培育和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纠纷化解。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消协、法学会和行业协会等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完善程序衔接

 

  受理案件的数量连续15年位列全国第一,受理案件的标的额连续多年位列全国前4位。历年审结的案件中,调解和解率在85%以上,自动履行率在90%以上。
  成立22年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交出了一份出色的成绩单。
  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为首的立法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人民群众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呈现多元需求,首选方式已不再局限于诉讼,而是转向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为理顺各类纠纷化解途径之间的关系,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条例》对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梳理整合,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和化解程序的协调联动、合理衔接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条例》规定,经纠纷化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纠纷化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为提升调解效率,《条例》规定,经纠纷化解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化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


加强经费保障

 

  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早两年出台《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在湖北省率先出台《武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
  武汉一直高度重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公益性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补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的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社会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在道路交通、劳动人事、医疗卫生、婚姻家庭等纠纷多发领域,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可以建立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
  《条例》还规定,纠纷化解组织根据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解。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为加强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成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度。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纠纷化解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刘志月 刘 欢/文)

 

 

初审:林小玉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