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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立法要兼顾长远和现实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4月30日 16:24      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4月30日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是承载中华民族乡愁的精神家园,农民是我国人口最多的群体。“三农”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农业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三农”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引领和保障深化农村改革的进程,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保护和利用之争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近30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迎来第一次大修。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在这次修法过程中,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成为争论的焦点。
  2016年3月18日,春寒未却,窗外的丝丝凉意与会议室内紧张而热烈的气氛形成鲜明对比。当时有一位老先生拖着重病之躯参加了“三委”座谈会。他就是已故中药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2018年10月18日去世)。会议一开始,李连达老先生就率先发声,他说:“动物药是中医界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以保护野生动物为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中药将被砍掉三分之一,治病救人的手段严重受到限制,中医还怎么治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活熊取胆现在是无痛性引流,熊在引流胆汁时没有痛苦,能够正常饮食和玩耍。保护动物我们赞成,但是兽道主义要服从人道主义,不能取代人道主义,要以人为本。”李院士话音未落,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基金会秘书长张小海随即提出了尖锐的反对意见:“被引流胆汁的熊经常由于痛苦用牙齿咬断栏杆,我们没有经历过,熊痛苦不痛苦我说了不算,李院士说了也不算。我不完全反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但坚决反对对濒危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随后,“保护派”与“利用派”展开了长达4个小时的激烈争论:有的提出,为了治病救人可以移植人类器官,为什么不能利用野生动物身上的东西?有的提出,野生动物要健康生活,福利必须被照顾。有的提出,以利用为前提的保护可以促成良性循环以支撑更强的保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有时几个人同时发表意见,话音重叠,有的情绪激动、拍案而起,气氛一时无比紧张。而且,除了在“三委”座谈会上双方各执一词,各方面还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提出意见,例如中国人大网站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就收到7000多条意见,作为一个比较专业的单行法,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还有的公民和单位直接写信给法工委反映意见,网络等媒体上也频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热议。各方发声、争论的结果,使得如何在法律中规定保护与利用成了考验立法者智慧的一道难题。
  我们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除了实地调研外,还收集了大量数据,对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性和生产性繁育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参考了多个国家的立法成果。最终提出了修改意见,将修订草案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明确了各项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这些规定,贯彻了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既立足本土,又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既突出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又照顾了现实需要和产业发展,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
倾听农民心声

 

  2017年6月30日,初夏的北京已经骄阳似火,经济法室党支部顶着炎炎烈日来到了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益农缘合作社。此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刚刚经过了一审。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党建与专业工作两促进是经济法室的“支部工作法”之一。因此,这一天,既是经济法室党支部与北京益农缘合作社党支部共同瞻仰革命烈士纪念碑、参观革命纪念馆的主题党日,也是经济法室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的调研日。在交谈中,我们问到合作社有什么难处时,理事长寇大姐说,合作社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时总是“低人一等”,很多商场、超市一听说是合作社的产品,就认为是“杂牌军”,不如公司产品高大上,导致明明是好东西却卖不上好价钱。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无独有偶,在广西调研时,时任法工委主任的李适时与合作社人员促膝长谈时,也有的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资、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的歧视或者限制,希望立法机关能帮助合作社打造一个体面的身份。
  在对法条研究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对农民提出的诉求进行总结提炼,从源头上思考解决问题,力图立一部“能管用”的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而合作社正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经营主体,是联结农户和市场最为便捷、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途径。经过十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大幅增长,但是大部分市场谈判能力较弱,社会认可程度较差。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合作社自身实力的原因,另一方面是法律对其市场主体的强调还有待加强,我们的立法应当注重改善其营商环境。据此,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增加了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在通过前评估会上,参会的合作社的理事长纷纷为这些规定点赞,认为这真是“及时雨”,“让我们吃了定心丸,腰杆也硬了,感觉合作社的天地更宽了,更能有所作为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施春风 喻晓川/文)

 

 

初审:林小玉 二审:陈玲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