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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为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法治保障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5月07日 09:09      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5月7日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4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5章48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主要在规划的制定、建设的重点、工作职责、权利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为了统筹解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问题,统一测评标准,强化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条例》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建设测评指标的制定、考评验收制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与职责,规定了示范区建设重点,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保障等。
  云南省是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境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6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25个、特有民族15个、跨境民族16个、人口较少民族8个,少数民族人口159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33.4%,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基于云南少数民族众多的省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事关民族团结更加巩固,边疆繁荣和谐稳定,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国芳说,《条例》体现了规划先行的原则,明确了示范区建设以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条例》的出台,将民族团结进步各项内容固化为法律形式,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云南省民宗委副主任李正洪介绍说,云南采取分阶段方式推进示范区建设,第一阶段为2016-2020年,第二阶段为2021-2025年,第三阶段为2026-2030年,第四阶段为2031-2035年,与云南省国民经济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实施示范区建设五年规划,确定每一个阶段的具体建设目标任务,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确保到2035年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石 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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