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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4月16日 17: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3月27日下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赞成条例草案,认为为了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使发明创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促进社会进步、事业发展,及时制定出台条例意义重大。同时,有3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条例草案提出了72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大促进的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全方位全链条保护,加强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等各环节各部门的协同协作,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体系建设,条例草案在这些方面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在可操作性方面下更大功夫。二是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司法协同和信息共享制度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案件取证和证据保全等方面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要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解决落实上位法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二要进一步突出广西特色,除体现普遍性外,更要侧重解决广西特殊难题,体现广西要求。三要重在可行管用,更体现针对性、可行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在立法过程中更多吸收有关新质生产力的内容表述,鼓励广西科技创新,建立更多创新平台和团队,取得更多科研成果。二是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广西产学研的深度融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好地利用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要积极促进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可结合广西实际,借鉴先进省区经验,创新方法,鼓励运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主要参考国务院有关纲要,文件性用语较多,建议对表述进行调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广西已有的政策作进一步总结,并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要求完善条例草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结合广西实际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度设计再精准精细一些。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条例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条例名称作调整,将“促进”放前面。从广西目前的实际来看,创新能力不足,尤其是原始创新的意识还不强,将“促进”放前面,更有利于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二)关于立法目的

  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核准广西是否提过“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这个目标。二是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修改为“促进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立法目的”部分增加“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容。

  (三)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植物新品种”进一步明晰、细化释义。广西是水果大省,特别要加强对广西特有水果新品种的保护。要细化完善对集体商标的保护和认证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促进”二字,与法规名称相呼应。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修改为“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对第二款第五项“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细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第五项的“商业秘密”在后面条文里面没有涉及到,应适当体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再斟酌知识产权的定义,单独作为一条。

  (四)关于基本原则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质量优先、强化保护、开放合作、系统协同的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激励创造”作为一项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基本原则修改为“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关于坚持党的领导的有关表述与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等其他条例的表述进一步统一和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基本原则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修改为“坚持党的领导”。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基本原则”中“遵循质量优先、强化保护、开放合作、系统协同的原则”,除“强化保护”外,其他三个跟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联系不是很紧密,建议修改完善,体现激励创新创造、加强转化运用、科学管理等。

  (五)关于政府职责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工作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修改为“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主导”。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本级财政预算”中的“财政”两字。

  (六)关于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监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第三款列举了很多部门,但没有完全涵盖所有部门,建议修改为“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增加市场监督、农业农村还有林业等部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部门职责”应体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文旅等部门职责。

  (七)关于奖励激励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激励。”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参照上海市对企业和个人发明的每一项专利都给予奖励的做法,更好奖励知识产权的申请,特别是体现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奖励,以真正地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具体奖励激励政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提高可操作性。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六条“奖励激励”中提到“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这里的“奖励激励”范围是比较广的,但在后面的章节中,关于奖励激励仅有第四十三条“职称评审”的内容,建议前后对应起来。

  (八)关于第二章“创造和运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章章名“创造和运用”修改为“培育和创造”。

  (九)关于创造机制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以企业为主体”的表述,知识产权的主体除企业外,还包括科研机构、高校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后面增加“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第二款增加主体,比如医院、产业园区等。

  (十)关于知识产权导向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导向,将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利用财政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学计划项目、制造业重点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成果转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一款“科学计划项目”修改为“科技计划项目”,第二款删掉“科研”二字。

  (十一)关于专利培育运用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培育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相关高价值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构建产业专利池,推动专利与产业发展融合。

  “发挥金融、产业等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建设专利密集型园区,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形成专利集聚发展效应。”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培育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中的“关键”二字删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培育”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培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科研机构培育的关键技术,应明确为“自主培育”。

  (十二)关于商标培育运用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中增加“推动专利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融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是否属于申请注册商标的重点?内容需要进一步斟酌。

  (十三)关于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运用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权创造、管理和运营,推动文化创意、时尚、软件、影视等领域的著作权创造与产业转化。

  “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加强知识产权运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前增加“人工智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中的“计算机”删掉,或用其他更合适的表述,因软件不一定是计算机软件,请斟酌。

  (十四)关于植物新品种培育运用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质资源研发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研发、转化和推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专利的权利覆盖面要更广泛一些。植物有新品种,动物也应有新品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支持育成品种……”修改为“支持依法培育完成的育成品种……”。

  (十五)关于转移转化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赋予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约定。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对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

  “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补充“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内容。

  (十六)关于第三章“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参照第二十四条最后两款展会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的处理办法,作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三章补充完善政府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工作及执法协作方面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设一款,以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制、激励政策等,创新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三章增加“成立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内容,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提供必要的支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在第三章增加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以及许可应用、维权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在第三章补充体育赛事和文化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该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要规范活动中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软著、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行为。

  (十七)关于快速协同保护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十八条“快速协同保护”作为第十七条的一款表述。同属于保护的体系,本条作为第十七条的一款体现更好。

  (十八)关于衔接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违法活动”修改为“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关于纠纷多元化解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区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一款“依法及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修改为“依法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将第三款中的“鼓励”修改为“支持”。

  (二十)关于技术调查官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选聘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调查、分析、判断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关于技术调查官,应与人事和编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部门”后增加司法机关或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关表述。除了负有职责的部门外,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等都可以选聘技术调查官。

  (二十一)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督促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依法履行下列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一)核查参展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

  “(二)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受投诉、调查处理,明确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程序;

  “(三)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与参展方约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措施;

  “(四)配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初步证据。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未能提交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约定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处理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对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建议再斟酌,展会期间应建立快速处置机制,可再听取博览局等有关部门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内容是否具有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斟酌。

  (二十二)关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关于“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的规定,不宜将中医药和壮瑶医药并列,应将壮瑶医药加上括号。

  (二十三)关于公共服务

  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和发布公共服务清单,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维权援助、信息共享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清单”后增加“标准和流程”。

  (二十四)关于第五章“开放合作和社会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五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并入第四章更恰当,第五章规定开放合作的内容即可。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五章补充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法规知识普及的条款。

  (二十五)关于对外交流合作

  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治区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交流合作,建设面向东盟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发展,引进国际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研发中心、专利技术转化中心,汇聚优质创新资源。

  “鼓励企业申请海外知识产权。支持广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推动面向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交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为一条。如果继续分条,内容和文字还可梳理调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三十五条“建设面向东盟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平台”、第三十六条“推动面向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中的“面向东盟国家的”这几个字,因为对外交流合作应是面向全球。

  (二十六)关于氛围营造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意识。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氛围营造”里增加“法制宣传”表述,明确加强法制宣传。

  (二十七)关于职称评审

  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六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作出了专门规定,到第四十三条职称评定又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破格晋升职称也是奖励的范畴,需要在文字上再斟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职称评定优先考虑”的内容。

  三、其他意见建议

  (一)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二)关于激励企业培育应用知识产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企业培育应用知识产权的保障支持鼓励政策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一些知识产权的专利可以先免费使用,再有偿转让,这样可以大大激发企业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利用他们的专利来研发新的产品。

  (三)关于部门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涉及部门名称的表述,要使用最新的部门名称。

  (四)关于知识产权促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知识产权促进内容的规定。

  (五)关于专业术语解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专业性术语进行专门解释,便于大家理解。

  (六)关于各方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展会平台、服务机构、科技创新各方责任,如明确对高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的各方权责,以及对一些专利转化不利的责任。

 

 

初审:秦羽 二审:黄紫红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