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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处理好集体行使职权和个人行为的关系?

https://www.gxrd.gov.cn      2014年01月14日 20:22       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重要人事选举和任免权与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因此,它所审议和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或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大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
  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参加的代表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行为。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决定和处理问题,就是说,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代表个人也不干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自己了解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要特别注意,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每个代表都要摆正自己在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位置,懂得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来保证人大工作的活力和效率。
 

编辑:黄业能  审核:刘歆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