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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https://www.gxrd.gov.cn      2014年01月14日 20:18       来源: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系列重要职权,人们通常把它分为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等。具体包括:
  
一是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是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并对它们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三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四是人事任免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地方“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的人事任免,以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编辑:黄业能  审核:刘歆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