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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责任清单

http://www.gxrd.gov.cn    2022年07月26日 15:30      来源:广西人大网

 

责任单位(人)

责任明细

自治区人民政府

1.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并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2.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需要,建立红树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保护红树林生态需要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相关权利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3.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4.批准并组织实施全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

5.将红树林资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对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

6.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按照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7.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资源集中分布地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8.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红树林资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红树林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红树林生态功能退化。

9.确定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布,设立保护界碑和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其他保护设施。

自治区林业局

1.负责全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3.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全区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

5.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按照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6.批准因科研、医药、更新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移植、砍伐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的红树林。

7.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依法办理用林审批手续。

8.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内各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并对因自然原因被毁坏的红树林采取抢救恢复措施。

9.对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保护界碑、标志或者其他保护设施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处罚。

10.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1.对不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方式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2.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以及在其他区域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捡拾、损坏鸟蛋和雏鸟、鸟巢,以鸣笛、鸣炮、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4.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在红树林保护小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7.对未经批准移植、砍伐红树林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不按照要求移植、砍伐红树林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20.结合红树林树木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红树林树木价值具体计算标准,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用地审批手续。

4.对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或者其他红树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处罚。

4.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行为进行查处。

自治区海洋局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用海审批手续。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自治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旅游等主管部门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1.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并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2.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需要,建立红树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保护红树林生态需要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相关权利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3.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4.批准实施本市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

5.将红树林资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对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

6.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按照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7.批准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确定红树林保护小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布,设立保护界碑和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其他保护设施。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的。

8.批准红树林保护小区总体规划。

9.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红树林资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红树林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红树林生态功能退化。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3.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对全市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

5.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按照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6.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提出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7.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批准因科研、医药、更新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移植、砍伐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的红树林。

9.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依法办理用林审批手续。

10.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内各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并对因自然原因被毁坏的红树林采取抢救恢复措施。

11.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红树林资源开展巡护管护,和村(居)民委员会订立护林公约,落实护林人员,组织群众护林。

12.对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保护界碑、标志或者其他保护设施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处罚。

13.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4.对不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方式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5.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以及在其他区域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捡拾、损坏鸟蛋和雏鸟、鸟巢,以鸣笛、鸣炮、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7.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在红树林保护小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20.对未经批准移植、砍伐红树林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不按照要求移植、砍伐红树林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局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市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用地审批手续。

4.对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市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或者其他红树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处罚。

4.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行为进行查处。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市海洋局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市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用海审批手续。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市广播电视局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市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旅游等主管部门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市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人)

责任明细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1.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并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2.建立健全破坏红树林资源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3.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需要,建立红树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保护红树林生态需要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相关权利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4.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5.批准实施本县(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

6.将红树林资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对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

7.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按照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8.批准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确定红树林保护小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布,设立保护界碑和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其他保护设施。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的。

9.批准红树林保护小区总体规划。

10.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红树林资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红树林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红树林生态功能退化。

11.采取措施,限期迁移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规模化水产养殖活动。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林业局

1.负责全县(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3.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县(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对全县(区)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

5.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提出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6.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公布允许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时间、范围和方式。

8.批准因科研、医药、更新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移植、砍伐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的红树林。

9.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用林审批手续。

10.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内各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并对因自然原因被毁坏的红树林采取抢救恢复措施。

11.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红树林资源开展巡护管护,和村(居)民委员会订立护林公约,落实护林人员,组织群众护林。

12.对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保护界碑、标志或者其他保护设施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处罚。

13.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4.对不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方式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5.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以及在其他区域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捡拾、损坏鸟蛋和雏鸟、鸟巢,以鸣笛、鸣炮、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17.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在红树林保护小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20.对未经批准移植、砍伐红树林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不按照要求移植、砍伐红树林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县(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用地审批手续。

4.对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县(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或者其他红树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处罚。

4.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行为进行查处。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海洋主管部门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县(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用海审批手续。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县(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3.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旅游等主管部门

1.按照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全市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配合组织实施。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各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并对因自然原因被毁坏的红树林采取抢救恢复措施。

3.对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保护界碑、标志或者其他保护设施行为进行处罚。

4.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5.对不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方式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采摘红树林果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6.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采摘红树林果实造成红树林树木毁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捡拾、损坏鸟蛋和雏鸟、鸟巢,以鸣笛、鸣炮、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行为进行处罚。

8.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10.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1.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2.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3.建立红树林保护小区,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提出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1.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2.建立红树林保护小区,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提出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1.根据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与属地林业主管部门订立护林公约,落实护林人员,组织群众护林。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2.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红树林资源保护宣传工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红树林资源保护。

4.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有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5.对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意见建议。

申请移植、砍伐红树林单位

1.经批准移植、砍伐的,应当按照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经批准移植的,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并承担移植和养护费用;经批准砍伐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或者补种不少于砍伐面积和株数的红树林树木。

 

申请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单位

1.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上的树木可以移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移植。

 

 

 

初审:刘俊宇 二审:刘俊宇 主审: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