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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环保立法约占地方性法规两成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9月08日 11:12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9月8日

  9月6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汇报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加强环保立法,环保立法约占地方性法规的两成。
  据介绍,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认真依法履职,坚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把环保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共制定和修改了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11部环保地方性法规,约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总数的20%。目前正在审议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无居民海岛使用保护管理条例2部法规,还将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
  在注重环保立法的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抓好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开展了2次环境保护法及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开展4次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3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专题调研,每年还持续开展广西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督促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对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了努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治区党委对我区环保工作的要求,在全国较早修订自治区环保条例。这个条例的许多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非常强,可以说是广西史上最严的条例。如第六十四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按日连续处罚,这是广西的一个突破。条例对政府的职能进行调整,明确社会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建筑噪声由环保部门管理,并对广场舞等活动进行了法律约束和界定。条例还将有奖举报制度首次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
  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是全国首创,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条例是由自治区党委点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有几个大的亮点:把近年来全区开展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法规的层面,把清洁乡村建设工作从道德约束上升到法律高度;新增了对保洁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管的规定,并明确保洁员的日常工作职责和义务,拓宽了资金投入渠道,缓解了经费紧张的局面,有利于保洁员队伍走向规范化;对农村常见的“脏乱差”行为,乡镇政府可开罚单,并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倒垃圾最高可罚1000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适时制定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保护措施,弥补了我区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立法的空白,为保护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加紧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海岛保护法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一批环保地方性法规,做好促进清洁生产、农业环境保护等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条件成熟及时纳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抓紧开展法规清理,对与新环保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指导各设区的市有计划地制定一批环保地方性法规,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指导、帮助解决立项、起草、论证、审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立法进程、确保立法质量,促进各市环保工作迈上新台阶。

 

(黄世钊/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