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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6月13日 12:15       来源:广西人大网

  5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也很重要,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确、内容翔实、框架结构合理,全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和形式、社会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现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处理好社会文化、思想多元化发展与社会科学普及的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加大宣传,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考核机制、办法和措施,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积极推进社会科学普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条例草案把科普法作为上位法是否完全合适。科普法是科技部门主管有关科普工作,这次广西出台的条例则是以社科联为主管部门,值得推敲。二是社会科学普及的保障措施,建议结合社会科学的特点和特殊性来制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义务教育的普及等工作都有标准可考,社会科学涉及内容比较广泛,条例对社会科学普及可否提出衡量标准,以方便操作、考核。

  二、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借鉴江苏省立法经验,将法规名称修改为“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二)关于适用范围与社会科学普及的定义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推广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行为和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关于社会科学的定义和上位法差不多,只是多了“人文精神”,表述准不准,值得推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应该对社会科学做一个界定,在“社会科学普及”的解释前加上“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为哲学社会科学的统称”。

  (三)关于普及工作职责

  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保护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自主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依法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该款中“鼓励”修改为“支持”,人民政府应该是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自助开展社会普及活动。

  (四)关于普及工作原则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的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改为“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资源共享、服务大众的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改为“社会科学普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

  (五)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教育学、文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应用知识;(四)宪法、法律基本知识;(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六)广西各民族和地方特色文化;(七)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八)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建议将第四项位置往前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一项“马克思列宁主义”修改为“马克思主义”;第二项修改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地域精神”,地域精神是核心价值观的延伸。

  (六)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坛、讲座、咨询、培训、知识竞赛、展览宣讲、座谈会、演出等;(二)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三)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四)应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介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五)学校教育;(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项的“讲坛”是指场所,“讲座”是形式,建议删去“讲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社会科学普及应当贴近实际、贴近公众、贴近生活”的内容。

  (七)关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周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每年五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周,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每年五月举办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周,要明确是五月第几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该明确五月的第几周作为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周,增加可操作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明确五月第几周为活动周。

  (八)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禁止行为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一)散布谣言;(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三)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四)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一款“……科学态度”之前加上“正确方向”的要求;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制造、散布谣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应当依法进行,坚持科学态度……”。

  (九)关于联席会议及其职责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文化、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 “卫生”改为“卫生计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成员单位增加“发改委”。

  (十)关于群众团体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残联”。

  (十一)关于科普基地和基地建设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文化、科技等场馆和设施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题注应该统一。

  (十二)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掉第二款。理由是把原本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推到了自治区本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掉第一款中“财政”二字。

  (十三)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保障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交流展示场所,在图书馆、艺术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增设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的有关设施和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立固定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场所。”“鼓励在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公众开放其场馆和设施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非法侵占、破坏普及场馆、设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社会科学普及场所界定标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与博物馆、图书馆等合作,第三款 “……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的规定建议斟酌。

  (十四)关于对外交流

  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合作机制,支持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组织开展省际间、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支持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五)关于评奖与职称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本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志愿者等有关人员的社会科学普及著作、论文、获得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励以及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其他业绩等社会科学普及成果,可以列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材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社会科学普及成果”列入“职称的申报材料”,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职称的重要依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在社会科学普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作为破格评定相应职称的一个条件或者依据。

 

 

编辑:冯远威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