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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立法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6月13日 17:0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我区是旱情多发高发地区,为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我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下称《条例》)。

  我区90%以上的县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干旱,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的县各有23个。干旱威胁已严重影响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抗旱工作,并初步建成了旱灾防御体系,但我区抗旱减灾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抗旱减灾工作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区亟待制定符合抗旱减灾实际需要、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5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抗旱规划编制及其主要内容,抗旱预案编制及其内容,抗旱工程、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用水控制、节水措施、灾情会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如规定,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工业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在整个抗旱工作中,无论是灾前的预防准备,还是灾害紧急处置,都需要从资金、措施、物资和相关工作队伍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保障,《条例》为此分别对相应的保障措施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如规定,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加抗旱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国家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与干旱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下列措施: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实行临时阶梯水价;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限制市政环境用水。同时,《条例》作出了抗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对抗旱用电、用油给予价格优惠或者补贴的规定。

  抗旱的关键要有水,地下水是宝贵资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水源保护,保证在抗旱应急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为高质有效地开展抗旱工作,《条例》坚持统筹兼顾,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作出了抗旱应急水量调度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发生干旱灾害时,为保障抗旱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制订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具体明确调度水源、水量、时间、路线及沿线相关单位的职责。跨行政区域调水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订。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发布后,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应急储备水源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下泄流量,保障下游抗旱用水。

  《条例》同时规定,凡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应急储备水源等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不按照调度指令保证必需的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黄世钊/文)

 

 

编辑:李珊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