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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的审议意见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8月08日 15:42       来源:广西人大网

  7月27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有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5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43条意见和建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办法非常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和建议涉及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总则、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


   一、关于修订草案总的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涉及的内容、条文的框架都是比较好的,也很全面。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在总则中明确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非常重要。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管理模式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过去设置的未成年人保护,着眼在多孩的时代背景,现在立法的方方面面要与当前实际需要相适应。未成年人保护要突出这几个方面:1.监护权。目前很多方面存在隔代监护,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很不利。2.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3.医疗权。进城务工未成年人享受同城化权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南宁市开展将心理咨询、法律服务、校园安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很成功,修订草案应把这些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中;修订草案强化了家庭监护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强化了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如联动机制、社会教育、法制教育等都得到了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加强法律宣传,宣传一定要到位,注意媒体宣传的社会导向,把握好报道角度。有关部门要多组织有影响力的活动,以此导向媒体宣传,法规宣传力度加大了,今后的实施就容易了。


  二、关于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主体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其日常办事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日常办事机构是设在团委还是什么单位,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三条第二款列举了很多部门,是否意味着其他部门对未成年保护没有职责。
  (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四条关于“未保委职责”太虚,可能会影响其实际开展工作的成效。
  (三)关于基层职责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建议明确表述到底是专职还是兼职,兼职人员可能达不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
  (四)关于委托监护的监督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学校、居委会等,而没有考虑到年龄较大的小孩自己的意愿。民法总则规定年满八周岁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建议尊重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委托监护时要征求其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一条增加一款,明确委托监护的监护责任。
  (五)关于监护人禁止行为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十二条第四项限定“未满八周岁”,对年龄的界限规定是否合理?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年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给八周岁小孩独处,两个八岁的在一起是否可以?文字表述上,可能有歧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中规定的“让未满八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中的“独处”的含义,为一个人生活或者活动,如果是两个以上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在一起是否应包括在内,应当给予解释说明。
  (六)关于监护人预防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三项“旷课”改为“逃学”。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了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但修订草案在后面的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却都没有明确说。
  (七)关于乘车安全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乘车问题,对未成年人在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的问题,是否也作出规定。“其他监护人”是否包括保姆,如果不包括,鉴于目前社会上出现的部分保姆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问题,建议增加规范保姆行为的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十四条限定为“未满四周岁”,立法指引说明是借鉴上海的立法规定,定四周岁是否有依据,是否考虑到了五、六岁调皮的小孩,或者个子小的小孩的情况,能否可按照身高确定。
  (八)关于行为养成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中华传统美德的要求,如尊重父母、尊重长辈等,在第十七条行为养成教育中,应增加“爱家”的内容,爱国和爱家同等重要。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议在“珍惜生命”后面增加“制止行为”,使规定与第十三条相呼应。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十七条中加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九)关于学校教育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社会的责任意识要到位。第十八条是否包括幼儿园入学?随着现在二孩政策的实施,现在幼儿园入学难,已经成一个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该条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入学权利的规定也应考虑幼儿园入学的问题。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有权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管理和教育,由于第一款规定不允许开除和退学,对这些调皮学生比较难管理,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无可非议,但是否要明确具体措施和范围。
  (十)关于禁止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十条第一项加上“体罚”二字;增加一项: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作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二十条关于“禁止行为”,针对现在学校一些教师虽然没有强迫,但通过暗示方式,让学生报名补习班、购买资料、统筹医疗之外的保险等行为,也应该立法予以规范。
  (十一)关于校园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十一条加入与公安部门建立维护校园安全的联动机制。
  (十二)关于校园欺凌预防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加上“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对反校园欺凌的宣传和教育的内容。
  (十三)关于教育保护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查处主体是谁,没有明确。
  (十四)关于网络保护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有效识别未成年用户”,表述不是很准确。国家有关法律已经对禁止未成年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应当在第四章“社会保护”中作出规定,这样才能有效做到禁止未成年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1.增加一条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对他人有恐吓、威胁、暴力、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对其监护人采取罚款、通报批评等处分。”2.第五十七条规定 “……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个建议是无力的,谁来执行,不执行怎么办?应该明确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七章增加一条,明确委托监护的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父母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要明确,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劝诫、制止”,感觉很无力,且只规定单位的责任,父母及监护人未明确责任,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太轻,措施力度太弱,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
  (十六)关于个别文字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六条,在“协助”前加上“允许”的表述;第十九条加上“学校不能将自己应承担的教学转移家长身上”的表述。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托管机构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责任追究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目前月子中心、医院育婴堂的婴儿的权益保障存在不少问题,建议修订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二章“家庭保护”,建议要明确家庭方面的侧重点教育,比如道德、尊老和孝道等方面。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修订草案里增加未成年人用工方面的相关条文,比如禁止使用童工。虽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修订草案里予以明确很有必要。

 

 

编辑:李珊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