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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低保兜底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08日 15:44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12月6日

  12月1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下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决策部署,围绕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重点围绕扶贫对象、扶贫开发措施、资金和项目以及监督管理等四大核心问题,结合我区扶贫开发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将国家的政策和我区的成功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调整了主要制度,增加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加适应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

 

贫困群众对扶贫开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扶贫工作要解决扶志和扶智问题,做好贫困群众权利保障,让贫困群众自力更生,主动参与到扶贫开发活动中来,为此,《条例》增加了贫困群众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群众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贫困群众增强脱贫信心。贫困群众应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扶贫开发活动,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脱贫认定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工作,《条例》对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新增相关规定。
  关于识别认定原则,《条例》明确,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识别认定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
  对贫困户的精准识别,《条例》规定,贫困人口识别以贫困户为单元。贫困户按照人口、耕地、财产、收入、务工与健康状况等自治区确定的精准识别指标体系,采用统一识别标准进行识别认定。贫困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识别认定:农村居民户申请、入户调查、村民小组评议并公示、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和建档立卡。
  对脱贫认定程序,《条例》规定,自治区建立统一的脱贫认定机制,规范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脱贫认定工作。贫困户的脱贫认定,应当经过入户核验、村级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程序进行。贫困村、贫困县的脱贫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进行。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户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根据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的信息及相关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虚报相关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依法查询、检索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财产、就业、开办企业、财政供养等信息提供协助。经检索发现不符合贫困户认定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贫困户资格。
  《条例》还对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作出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下延、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户的信息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扶贫开发活动需要,查阅、调取扶贫开发信息数据的,应当在扶贫开发领域内使用,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数据的不当传播和使用。

 

重点完成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最新要求,《条例》新增关于加大扶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力度的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投入主体和主导作用,在财政、资金、金融、项目布局、建设用地等方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重点完成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

 

对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


  为有效开展精准脱贫精细脱贫,《条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扶贫开发涉及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的社会保障兜底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扶贫开发项目征求群众意见并公示


  为聚民智听民意,科学决策,《条例》新增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公示的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扶贫开发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村屯建设、教育发展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发展情况、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规划、设计、储备扶贫开发项目,建立完善扶贫开发项目库。扶贫开发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由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公示后,列入扶贫开发项目库。
  《条例》明确,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实施。鼓励符合规定的扶贫开发项目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扶贫开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扶贫开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等向社会公开。

 

(黄世钊/文)

 

 

编辑:朱欢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