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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12月26日 11:26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已于12月1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条例的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以明,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汉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自治区工商局副巡视员罗凤鸣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顾忠东介绍了消保条例的立法情况。
  消保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我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随着人们收入水平提高和科技进步,商品和服务种类日益多样化,人们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消费品质、消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要求新问题。因此,修订消保条例是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的需要,是进一步提升我区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消保条例亮点纷呈,例如,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的单价、数量和规格。
  对于当前我区争议较多的预付款消费,新修订的消保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针对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新修订的消保条例还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处理程序和期限。条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要求答复;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管辖。针对消费者的投诉久拖不决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经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

 

(李 珊/图文)

 

 

编辑:李珊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