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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2、4、5、12、1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9月30日 16:0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5件。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根据相关工作规定,分别发函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组织开展调研,召开议案办理工作座谈会,邀请代表参加有关调研和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议案进行研究、分别提出办理意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玉林市代表团李健龙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
  该议案提出,餐厨垃圾是一种特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不当将影响市容市貌、污染城市环境、损害居民健康、降低生活质量。同时,餐厨垃圾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利用资源。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等省(直辖市)已出台了省级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和办法。目前,我区餐厨垃圾处理缺乏有效监管,对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较大隐患,建议制订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管进行规范。
  环资委认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对保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家层面有关餐厨垃圾管理的立法主要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餐厨垃圾管理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目前,我区大多数城市没有相应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大部分餐厨垃圾未能得到有效处理,餐厨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21个部门于2018年2月联合印发了《全区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成南宁等12个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城市餐厨垃圾废弃物资源化率达30%。代表议案所提立法建议,对我区健全完善包括餐厨垃圾在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具有重要价值。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相关立法中对餐厨垃圾管理进行规范,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采纳。
  二、关于崇左市代表团谭燕玲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号)
  该议案提出,左江流域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是世界文化遗产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开发潜力。随着左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域内无序开发带来的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水土流失、水质下降等环境资源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建议制定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强化地方政府在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机制,加快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倡导绿色生态发展;并提出了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的法规框架。
  环资委认为,我区河流水系发达、河网密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任务繁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水法办法、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都有相应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为江河流域保护提供了依据。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非个例,结合流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有积极意义。对于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相关立法中进行规范,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同时,建议自治区环保、水利部门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我区实施河长制的工作经验,开展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为自治区和设区市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和提供支持。
  三、关于玉林市代表团刘传洪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的议案(第5号)
  该议案提出,城市管理执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区城市管理执法存在执法范围不够明确、执法管理缺乏强制措施、执法效率不高、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建议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条例,明确执法范围,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保障,并适当赋予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等。
  环资委认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6年9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启动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2017年11月16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自治区和设区市要加快城市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执法的权力和责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将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列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将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作为立法预备项目,由自治区住建厅负责起草。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吸收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关于钦州市代表团何燕飞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2号)
  该议案提出,红树林具有防风消浪、保护堤岸、促淤造陆、净化环境等多种功能。我区红树林物种资源丰富,是全国红树林植物种类分布较多的地方。近年来,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不断深入,城市规划、港口建设等占用红树林地,以及非法采砂等破坏红树林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红树林保护压力日益增大。建议制定红树林保护条例,并提出了法规草案稿。
  制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农委参加,共同做好有关立法工作。2018年7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已充分吸纳了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钦州市代表团黄远林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茅尾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3号)
  该议案提出,茅尾海拥有处于原生状态的红树林和盐沼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是近江牡蛎的全球种质资源保留地和我国最重要的养殖区与采苗区,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近年来,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受工农业污染、海洋养殖污染、生活污水污染以及淤积影响,茅尾海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立法保护茅尾海生态环境,并提出了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的法规草案初稿。
  环资委认为,茅尾海是北部湾海域中重要的半封闭内海,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海洋资源丰富,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目前,茅尾海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养殖污染、过度捕捞、非法采砂,以及陆源污染等,对茅尾海资源环境带来较大影响,亟需立法加强茅尾海生态环境保护。代表议案提出的科学规划海域使用、规范养殖活动、加强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强化红树林湿地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对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将茅尾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建议在立法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
  上述审议意见已向议案领衔代表通报,代表对环资委的办理意见表示满意。

 

 

编辑:谢欣哲  审核:卢慧